法院概況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根據«基本法»第87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必須先經一個由當地法官、律師和社會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任命,因此,通過«司法官通則»的相關條文而落實«基本法»的這一規定,並對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職責作出了規定,委員會根據其內部規章履行職責,除向行政長官推薦法官人選外,其職責還包括分別向行政長官推薦法官委員會及檢察官委員會的兩名社會人士。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任命的七名澳門當地人士組成;其中澳門編制的法官一名,律師一名,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五名。所有委員均以個人身份參加委員會,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主席由委員通過互選而產生,主席行使«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內部規章»內所規定的權限。

      委員會設秘書一名並由法官委員會秘書兼任,以協助處理日常運作事務。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按其內部規章的規定運作。

主席:

劉焯華

委員:

岑浩輝

許輝年

賀定一

楊道匡

陳虹

王禹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辦事處
地址: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電話:(853) 8398 4397
傳真:(853) 2896 3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