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40/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製作清單;普通保全措施;證據措施;程序的緊急性;澳門以外的財產。

      摘要

      1. 保全程序之緊急性質及訴訟經濟原則不必然引致聲請人要求身在內地之被聲請人作出當事人陳述,以及要求被聲請人及第三人向卷宗提供資料及文件的證據聲請不能獲得批准。
      2. 本案中,聲請人請求法庭命令被聲請人對涉案動產現時由後者管領及其歸屬作出自認,但卻沒有具體指出陳述須涉及的具體內容。某一物品屬於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屬於法律上的結論,因此不能直接成為當事人陳述並進行自認的標的。
      3. 就要求被聲請人及第三人向卷宗提供資料及文件的部份,一方面,涉及處於澳門以外的財產不得成為製作清單的保全措施的標的;另一方面,在已獲得證明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已就涉案不動產簽署預售合同的情況下,查明有關不動產是基於何等原因導致交易尚待完成,同樣無任何實質的價值和意義,因此,須裁定中間上訴理由不成立。
      4. 就案中所討論,以一項位處於內地的不動產為交易標的之預售合同,澳門法院並不具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第6款經適當配合後適用的第742條規定,通知身處北京的不動產預約出賣人有關財產被羅列一事。
      5. 儘管如此,聲請人以補充方式提出的普通保全措施,旨在使被聲請人個人承擔一禁止作出特定行為的義務。因此,被禁止的行為即使是涉及位處澳門以外的財產,在符合法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也有獲得批准的可能。
      6.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規定,批准普通保全措施取決於“表見權利”及“遲延風險”的證明。
      7. 本案簡要獲得證明的事實顯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間存在一項表見權利,即一項屬兩人共同所有的取得權。
      8. 至於“遲延風險”,基於被上訴判決沒有認定/不認定最初聲請狀當中與該要件有關的事實陳述,基於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應撤銷被上訴判決中,決定不批准就案中所討論的一項不動產的取得期待權的相應普通保全措施的部份,以便原審法院審查與“遲延風險”有關的事實事宜,並重新決定是否批准有關普通保全措施。
      9. 就聲請人所主張的金器婚飾,考慮到有關財產是由被聲請人的父親買入,且是在雙方當事人註冊結婚後才交予聲請人一人又或一對新人,屬於婚後才獲得的財產,按照一般原則,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本保全程序中無相反事實推翻有關推定,應維持被上訴判決中就有關動產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6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必須同時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兩方面的要求。
      假釋的特別預防方面,要求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等依據,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89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聲明異議

      摘要

      結合本案全部案情並重新分析,尤其是針對原審被上訴批示的事實認定、所依據的法律適用,經重新分析後,結論是原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五十六條的法條規範,不存在任何適用法律錯誤之情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9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的審查
      - 刑法的特別減輕
      - 詐騙罪的事後賠償

      摘要

      1.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2. 在侵犯財產犯罪的案件中,如行為人對被害人作出返還或彌補,《刑法典》第221條和第201條對該等返還部分或彌補部分損失者,得特別減輕刑罰,而且,原審法院已經明確認定了“嫌犯已向第二被害人賠償港幣124,000元;嫌犯已向第三被害人賠償港幣76,000元”的已證事實,即使原審法院決定不適用刑法的特別減輕,面對此有利情節,應該予以說明。
      3. 上訴人已經與第二、第三受害人達成了還款協議,足以表明上訴人在事後盡力彌補其犯罪所帶來給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此行為也足以引致《刑法典》第66條第二款c項的適用予以特別減輕刑罰。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理應適用《刑法典》第221條准用的第201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刑法的特別減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7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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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