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5 835/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自由評價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犯罪罪名和罪數之認定、量刑過重

      摘要

      一、《刑法典》第197條規定,存有將他人之動產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而取去此動產者,觸犯了盜竊罪。
      《刑法典》第198條第1款a)項及第2款a)項盜竊罪的犯罪加重情節,乃為盜竊他人之動產之價值屬相當巨額者。在這,考慮的是被害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金額,方視為被盜竊財物的價值。
      二、如在原審判決依據的文字內容中並無任何自相矛盾之處,反而是該等判決依據的上文下理均屬互相對應且思路清晰時,原審判決是無從患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款所指的瑕疵的。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之規定,並不要求法院必須在判決書內列明其賴以形成自由心證的各種證據的具體內容,也沒有要求解釋法院形成心證的心路歷程,法院心證之形成只需通過列舉證據適當予以呈現
      四、《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五、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終審法院在第16/2000號刑事上訴案判決中指出:“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之瑕疵,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六、連續犯罪的前提為:數次觸犯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的不同罪狀;實施犯罪的方式相同;時間上的關聯性;以及持續存在使犯罪的實施變得容易並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節。所有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只要有任何一項不獲滿足便排除。
      七、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5 75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民事賠償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及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包括(A)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未能證實嫌犯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有關事實,足以認定參加人、與貨主之間的合同屬於承攬運輸合同。繼而,參加人與嫌犯之間的合同關係亦為承攬運輸合同。並為此,宣告參加人、與被害人(貨主)之間的承攬運輸合同無效;而嫌犯、參加人之間的承攬運輸合同同樣無效。
      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作出的賠償裁決有充足的事實及法律根據,決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46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而相關事實中已得以充分認定有關的婚姻並非真實,而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偽造文件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從相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在第一嫌犯的介紹及參與計劃下,第三和第四嫌犯在澳門虛假結婚,三名嫌犯的目的是通過申報第三嫌犯與第四嫌犯虛偽的婚姻關係,以家庭團聚為由,意圖令第三嫌犯取得澳門定居許可。
      由於政府有權限機關已經開展了審批,並在作出調查期間揭發了事件,因此第三嫌犯未能成功取得居留許可及澳門身份,彼等目的未能達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7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及在檢察院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及宣讀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從法律層面上言,法律是以每一個法益作為保護目的,法律不會以眾數法益視為一個法益作為保護目的。從意見書第522點至527點(見意見書第129-130/162頁),我們可以看到立法者只是將第73條第1款作出文字修改,不存在將僱主聘用非法勞工不管聘用多少均視為一罪處罰。
      透過立法會意見書,並未得出第73條第1款存有收緊第6/202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僱用罪」的處罰範圍的結論。
      考慮到僱用每名非法勞工便侵犯一個獨立法益,嫌犯的行為觸犯了十五項第16/2021號法律第73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合規範的僱用」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40/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製作清單;普通保全措施;證據措施;程序的緊急性;澳門以外的財產。

      摘要

      1. 保全程序之緊急性質及訴訟經濟原則不必然引致聲請人要求身在內地之被聲請人作出當事人陳述,以及要求被聲請人及第三人向卷宗提供資料及文件的證據聲請不能獲得批准。
      2. 本案中,聲請人請求法庭命令被聲請人對涉案動產現時由後者管領及其歸屬作出自認,但卻沒有具體指出陳述須涉及的具體內容。某一物品屬於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屬於法律上的結論,因此不能直接成為當事人陳述並進行自認的標的。
      3. 就要求被聲請人及第三人向卷宗提供資料及文件的部份,一方面,涉及處於澳門以外的財產不得成為製作清單的保全措施的標的;另一方面,在已獲得證明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已就涉案不動產簽署預售合同的情況下,查明有關不動產是基於何等原因導致交易尚待完成,同樣無任何實質的價值和意義,因此,須裁定中間上訴理由不成立。
      4. 就案中所討論,以一項位處於內地的不動產為交易標的之預售合同,澳門法院並不具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第6款經適當配合後適用的第742條規定,通知身處北京的不動產預約出賣人有關財產被羅列一事。
      5. 儘管如此,聲請人以補充方式提出的普通保全措施,旨在使被聲請人個人承擔一禁止作出特定行為的義務。因此,被禁止的行為即使是涉及位處澳門以外的財產,在符合法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也有獲得批准的可能。
      6.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規定,批准普通保全措施取決於“表見權利”及“遲延風險”的證明。
      7. 本案簡要獲得證明的事實顯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間存在一項表見權利,即一項屬兩人共同所有的取得權。
      8. 至於“遲延風險”,基於被上訴判決沒有認定/不認定最初聲請狀當中與該要件有關的事實陳述,基於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應撤銷被上訴判決中,決定不批准就案中所討論的一項不動產的取得期待權的相應普通保全措施的部份,以便原審法院審查與“遲延風險”有關的事實事宜,並重新決定是否批准有關普通保全措施。
      9. 就聲請人所主張的金器婚飾,考慮到有關財產是由被聲請人的父親買入,且是在雙方當事人註冊結婚後才交予聲請人一人又或一對新人,屬於婚後才獲得的財產,按照一般原則,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本保全程序中無相反事實推翻有關推定,應維持被上訴判決中就有關動產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