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工作收入之喪失
- 長期部分無能力之損害賠償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之規定,上訴人應負責證明其在交通意外時的工作收入。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在案發前既沒有工作、也沒有任何工作收入。在上訴人沒有工作的前提下,即使其出院後至2023年11月5日期間一直未能工作,由於沒有工作收入的具體金額作出計算損失的基礎,因此,其主張的“喪失工作收入”的請求理由必然無法成立。
2. 在釐訂將來的喪失收入能力損失時,在考慮到上訴人因是次意外而被評定有55.75%的傷殘率,而其中40%傷殘率是因陰莖勃起障礙而訂定,相關傷殘對上訴人的工作能力沒有直接的減值。另外,雖然證實了案發時上訴人並未受聘或將受聘於任何公司,但並不妨礙合議庭參看上訴人在意外前的工作收入情況再結合其年齡後作出考慮,綜合相關資料,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按照衡平原則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400,000.00元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略為過低,本院認為裁定為澳門幣800,000.00元更為適合。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