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348/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醉酒駕駛罪、緩刑

      摘要

      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90條規定(醉酒駕駛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
      一、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克,如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則科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
      二、任何人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的影響下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服食行為依法構成犯罪者,亦科處上款所定的刑罰。
      三、過失者,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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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法院得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272/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 連續犯
      - 《刑法典》第66條規定之特別減輕刑罰
      - 量刑、緩刑
      - 再次調查證據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邏輯定律或法定證據規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符合連續犯者,應:
      1)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
      2)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
      3)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上述第3)點要求出現一“同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3.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刑法典》第66條規定了法律明文規定須特別減輕刑罰之外的特別減輕刑罰之情況。該法條第1款規定了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前提,即:在犯罪前、後或過程中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只有在符合了有關之實質前提下,法院須給予特別減輕刑罰;該法條第2款以舉例方式列出一些情節,該等情節是法院須考慮的情節,而非必須適用的情節。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所要求的成立要件是行爲人做出積極的行爲、從而導致其犯罪行爲的不法性明顯得以減輕;上訴人單純交代事實並認罪的行為,並不必然構成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根據上述法律之規定,任何情節(包括自首、投案、坦白認罪)均不能自動且必然地導致刑罰之特別減輕,必須是法院經考慮具體案件的所有情節所獲得之整體印象而得出明顯減輕犯罪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結論,方可適用特別減輕刑罰。
      5.緩刑的實質要件要求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即:給予緩刑須符合刑罰之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要求。
      在特別預防方面,給予刑罰的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且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須兼顧保護法益及穩定社會大眾對於打擊犯罪之期許。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805/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274/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車輛間的安全距離
      - 其他交通規則的遵守
      - 優先車道車輛不讓先

      摘要

      1. 《道路交通法》第32條第1款規定的是要求行車時應該因應當時的路況、車況等保持與前車的安全距離;而第2款則是規定在相同的情況下保持與側面車輛(無論是同向還是反向行駛)的安全距離。
      2. 兩部車輛分別行駛在不同的行車道上,一部在右道,另一部在中間車道(也就是後者左側還有一個行車道,但這不是重要的事實),即使右道車為了避開前方停泊車輛而需要做出超車的操作,也應該在作出該操作之前,遵守《道理交通法》的其他重要的行車義務,包括第34條規定的一般讓先原則,第35條第1款規定的讓先規則,第38條第1款規定的一般超車規則,第39條規定的例外超車規則,第40條規定的超車操作規則等。
      3. 無論中間車道車輛是否存在“突然”加速通過,該車也是按照其本來的行車道“正常”行駛,即使其不讓先,也不能成為原司法上訴人作出違反行車規則的理由以及排除其對碰撞結果承擔責任的過失的理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384/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應指出的是,假釋是一種例外性的制度,在執行實際徒刑的過程中,當法庭認為被判刑人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時(包括:人格方面有正向的演變、且相信其一旦獲提早釋放其不會再次犯罪、提早釋放被判刑人不會影響社會秩序及安寧),才可以讓其提早釋放,並在假釋制度的監察及考驗下讓其重新融入社會。
      無疑,上訴人自入獄以來,一直保持著良好的行為態度,至今未有違規情況,維持著“信任類”及“良”的評級,其服刑期間的行為表現是正面的,而且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按照《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規定,單純被判刑人行為有正面的發展仍不足夠,還要考慮提早釋放被判刑者,會否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