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108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特別預防方面,要求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等依據,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假釋的一般預防方面,要求假釋不會影響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其重點是從“社會觀感”去考量。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衆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109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假釋除了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客觀條件(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被判刑人同意假釋)外,還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實質要件:
      —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909/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撤職處分轉換為強迫退休;司法上訴中審理瑕疵的順序;聽證。

      摘要

      1. 在司法上訴程序中,法院原則上須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2款及第3款所規定的順序審理司法上訴人所提出的瑕疵。根據有關規定,法院須先審理那些一旦成立時,將更穩妥或更有效保護受侵害之權利或利益的理據,而原則上,實質性的瑕疵應先於形式性或程序性瑕疵之審理。
      2. 司法上訴人主張其無法對被訴行為新增的事實理據作預先聽證。在本具體個案中,司法上訴人是否沒有獲給予對有關問題發現意見的機會,無疑影響行政當局續後判斷有關狀況是否屬實的結論,因此,法院應先審理與預先聽證有關的上訴理據。
      3. 本案中,分析載於行政卷宗的相關資料,考慮到司法上訴人確未能在聽證階段就被訴決定中所援引並否決其申請的部份理由表明立場,此外亦考慮到涉案行政當局須作出的,不屬羈束行為,而行政當局依法亦非只有唯一一種決定的可能,故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不得降格並視之為非根本性手續,因此,須裁定司法上訴人此一部份的理由成立,並撤銷被訴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839/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居留許可申請;刑事犯罪前科;法律上的恢復權利;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

      摘要

      1. 根據現生效的第16/2021號法律第38條規定,為著審查居留許可申請應否獲得批准,除其他因素外,行政當局尚應考慮“利害關係人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規章的情況”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利害關係人所作的任何決定”,而不論相關有罪判決所科處之刑罰是否已消滅、有關的刑事紀錄是否因為司法決定而不予以轉錄,又或相應利害關係人是否已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獲得權利的恢復。
      2. 被訴實體透過被訴行為所要處理的,是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申請應否獲得批准,而非司法上訴人的刑事紀錄應載有哪些內容。被訴實體在審批有關申請時,對司法上訴人曾於2017年作出犯罪行為一事作出考量,顯然不能謂之是行使了身份證明局的職責或職權。
      3. 本案中,司法上訴人提出居留許可申請時,第16/2021號法律已生效。根據該法第106條規定,在行政當局審批有關申請時,應適用第16/2021號法律,而非已被廢止的第4/2003號法律中的相應規定。因此,司法上訴人指被訴行為違反《民法典》第11條第1款所規定的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見解並無道理。
      4. 司法見解一致認為,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除非出現顯而易見的錯誤、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合法性、平等、適度、公正及公平等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情況。在本具體個案中,行政當局按其職能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進行權衡後,作出的被訴決定未見明顯的不適度或違反公正原則,因此,須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26 109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