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梁小娟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簡靜霞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梁小娟法官
兩願離婚;內地當局准予離婚的決定之審查及確認。
1. 中國內地民政局在其職權範圍內,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具離婚意願且是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後,准予離婚並發出離婚證的決定,得成為審查及確認程序的標的。
2. 儘管內地民政局作出了准予離婚並發出離婚證的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自願離婚協議書並非《離婚證》的組成部分,或與它具有同等效力。該自願離婚協議書雖然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其在內地並不屬於執行名義。對於違反協議一方,遵守協議一方有權到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以作相應的追究。
3. 一國或一地區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裁判在另一法區當中一般不能夠自動產生效力,而審查及確認程序目的在於使有關裁判在提出申請的法區內產生該司法裁判在其來源法區相同的法律效力,使其得到承認並作為倘有的執行程序的依據。在此意義上,作為審查及確認法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能賦予該協議書多於其在內地所具有的效力。
法律適用錯誤
一、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
“1、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2、被針對人可隨時請求廢止上款規定的禁止措施,但有關廢止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計滿三十日後方產生效力。
3、(…)。4、(…)。”
二、如不遵守上述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其授權的公務員根據經第17/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2號法律第六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條的規定作出批示或命令,將觸犯第10/2012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項準用的《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違令罪。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自由心證原則、存疑從無原則
1.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是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2.證實一事實的存在,但未能確定該事實所涉及的具體金額這一細節,因屬不同層面的問題,邏輯上可並存,沒有任何矛盾。
3.如何評價及採信相關證人的證言,屬於法院自由心證的範疇。
4.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5.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層面的瑕疵,而非不同人在審查證據後得出的不同的價值評判結果。也就是說,上訴法院所審查的是原審法院是否存在審查證據層面的瑕疵,而不是重新評價證據。
6.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構成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而是有必要在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並正如之前所述,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參見中級法院2015年7月28日第368/2014號刑事上訴案之合議庭判決及中級法院2017年7月13日第592/2017號刑事上訴案之合議庭判決。
7.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包括上訴人始終堅持否認控罪抑或保持沉默)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法院管轄權;授權書;海牙認證。
1. 根據起訴狀內容,原告在本案中是債權人,其與另一沒有參與案件的第三人之間存在中介人代理關係及貸款協議關係;至於被告則是基於其與原告所簽署的擔保協議而承擔保證人的責任。有鑑於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排除澳門法院管轄權的協議,且被告在澳門有住所,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6條a項規定,澳門法院對涉案訴訟具管轄權。
2. 本案中,原告公司所提交並為被告所質疑的授權書附有菲律賓當局所發出的海牙認證。在未有證據證明授權書不符合當地法律、其內容虛假或原告公司董事會未曾授權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358條,被上訴批示決定接納原告所提交的授權書的合規性,並接納原告追認之前作出的行為之決定,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