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現錯誤、誹謗罪、公開及詆毀罪
《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規定,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構成誹謗罪。
《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規定,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構成侮辱罪。
《刑法典》第177條第1款a)項則規定,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所指之罪之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則構成公開及詆毀罪。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誹謗罪 法律定性
除非特定情境下的玩笑之語,否則只有基於充分的事實依據,才能對某人作出“流氓”“耍流氓”和“有恃無恐,囂張成性"的形容或評價。非此,當屬對他人之誹謗。
在本案中,上訴人是在針對其的兩起刑事偵查卷宗中,用上述詞語形容輔助人的。而分析兩份文書的內容,可以看到,上訴人使用上述詞語形容輔助人,並非建基於客觀事實,而出於對輔助人的不滿情緒,屬“以貼標籤方式作出侵犯他人人格名譽之指責”,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準據法;反致;與合同最密切聯繫地;特徵性履行。
1. 澳門《民法典》第15條所確立的一般原則是僅適用域外的實體法而不包括其衝突規範。然而,為確保法律適用上的和諧,澳門《民法典》第16條亦在有限的情況下接納轉致及反致。
2. 從被上訴判決可見,原審法院認定中國內地與涉案四筆款項有關的各項合同均具最密切聯繫,故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1條之規定,中國內地法律為適用法律。
3. 澳門《民法典》第16條第2款在體系上位處於衝突規範的總則位置,且除了同一法典第17條第2款的限制外,第16條第2款並沒有排除法典第41條所指的情況對反致機制的適用。
4. 根據前述第16條第2款,假若就案中所涉的合同問題,內地法律的衝突規範認為應適用澳門法,澳門法便為澳門法院在本案中應適用之法 – 以確保不論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內地又或澳門特區提訴,兩地法院所適用的均會是同一實體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6. 鑑於中國內地的衝突規範沒有指定澳門特區的法律為涉案合同事宜上應適用的準據法,澳門《民法典》第16條第2款在本案中無從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