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中止行政行為的效力
- 合法性推定原則
- 中止效力的要件的同時符合
- 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要素
1.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機制具有預防性程序的性質和結構,其要求包括程序性(《行政訴訟法典》第123條)、合法性原則、違法風險原則,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適度原則。
2. 鑑於行政行為合法性推定原則和相關事實假設的真實性推定原則,在保全程序中無需評估被請求中止效力的行政行為的事實前提的真實性。
3. 要准予中止效力,必須同時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的規定和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三項一般要求。因此,當未能滿足其中任何一個要件時,就無必要審理其他要件是否成立。
4. 基於有關批示的性質(非紀律處分性質)以及申請人尚未提起司法上訴兩點因素,本程序不適用《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的原因,如要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請求獲准,《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要件必須成就。
5. 難以彌補的損失必須是與相關行政行為之執行存在適當因果關係的損失,無需考量那些臆測的、或然的、假定的、間接的損失。
6. 對於一位年滿30歲、出生並長期居住於澳門的澳門永久居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使其在澳門境外獲得必要的法律後果,而註銷其永久澳門居民身分證,且該居民身分證持有人未持有任何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旅行證件或任何其他家庭關係,構成的損害應該得到法律保護,這個條件符合《澳門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難以彌補的損害概念。
核准行為;無效行為。
倘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認定早前已作出的核准行為存在瑕疵,因而作出決議,宣告前述核准行為部份無效,但在有關無效瑕疵事實上並不存在的情況下,行政法院撤銷前述決議的判決,應予以維持。
遺囑認證授予書之審查及確認。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遺囑認證授予書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