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40/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單一犯罪、連續犯

      摘要

      《刑法典》第29條規定:(犯罪競合及連續犯)
      一、罪數係以實際實現之罪狀個數,或以行為人之行為符合同一罪狀之次數確定。
      二、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刑法典》第29條第2款已清楚規定了“連續犯”的3個並列要件,在眾多司法見解中亦已予以確認:數次觸犯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的不同罪狀;實施犯罪的方式本質上相同;存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節。
      至於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即是否存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節”,正如司法見解及權威學說都一致認為,連續犯罪制度的最根本理念是該犯罪必須是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的驅使之下所實施的。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325/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加重殺人罪

      摘要

      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因夫妻關於食物料理的爭議,以斬骨刀對被害人身體砍擊至少55記並致被害人死亡,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臨床法醫學意見,上訴人的罪過程度及行為之惡性都明顯比《刑法典》第128條的普通殺人罪所要求的來得高和來得嚴重,其行為所展示的罪過程度已超越了一般之要求並已屬於《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之情況。
      上訴人的行為明顯符合《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列明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加重情節,原審判決的法律定性正確,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824/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相同罪行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而上訴人所提出的家庭原因亦未能改變相關預防需要的考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993/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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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6 66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疑罪從無、民事賠償

      摘要

      關於審查證據的錯誤,上訴法院在過往多個上訴裁判中均指出(其中,參見中級法院第741/2025號合議庭裁判):
      “在審查證據方面,《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即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換言之,相關的錯誤是顯而易見的,而且是一般人都可以輕易發現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