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終審法院於2001年3月16日,在第16/2000號刑事上訴案判決中指:“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自由心證為之,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不可質疑。因此,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且該錯誤必須顯而易見,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侵犯對已死之人之思念罪的犯罪要件
- 犯罪未遂
- 民事賠償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法庭認定未能證明嫌犯提供的雲端連結所載資料的內容屬虛假陳述,同時,分析原審法庭的開釋理由可見,原審法庭並非單純地將冒犯性言論的“公開發佈”視為“侵犯對已死之人之思念罪”的其中之一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上,基於未能證明嫌犯提交的雲端連結所載言論已被公開且有第三者已知悉相關言論內容的理由,被上訴裁判認定嫌犯的行為不符合“侵犯對已死之人之思念罪”要求的“嚴重侵犯”的客觀構成要件並對嫌犯作出開釋判決。
3. 作為加重情節的原因在於,網絡媒體是一種便於散播訊息的渠道,它可以令訊息迅速而且廣泛地傳播,從而令言論的威力、影響力倍增。
根據已證事實,嫌犯提供予B的涉案對話內容並未有上載至社交媒體;換言之,相關內容的接收者只有B,而未有進入透過網絡媒體傳播對話內容這一犯罪流程。
因此,針對《刑法典》第179條第2款結合第177條第2款的加重情節,原審法院將本案的情況認定為未遂屬正確的決定。
4. 由於並未證實民事被告的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民事請求的決定正確,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量刑過重、加重詐騙罪
《刑法典》第 48 條(前提及期間)規定:一、經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者,法院得將科處不超逾三年之徒刑暫緩執行。
……緩刑是行為人承擔其刑事責任的一種獨立的刑事法律制裁方式,而 並非一種放寬處理刑罰責任的措施。在符合法定前提的條件下,法院針對個案“可以”(而並非“必須”)裁定徒刑的暫緩執行。給予刑罰的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且令人有信心透過刑罰的威嚇,行為人能從判刑中汲取到教訓,並有理由相信其藉著將來遵守法律及符合法律的生活而不會再次犯罪。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所謂“正面的社會期盼”,或稱為“社會的良好預測”,是指透過分析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條件、實施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犯罪情節,判斷暫緩執行徒刑是否足以讓行為人遠離犯罪,及藉此維護社會所希望保障的法益。對行為人將來行為的預測,需要考慮可預測的風險,且有具體的資料予以支持,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出現正面的、而非負面的情況。只有當法院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其生活狀況 以及案件顯示的其他情節,認為緩刑能適當令行為人遠離犯罪、且法益得以獲得維護時,方可適用緩刑。
簡言之,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