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
摘要
在本案中,原審法庭已在判決書內表明哪些事實屬既證事實、哪些是未證事實,這意味原審已對案中事實標的作出了毫無遺漏的調查,因此原審判決沒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瑕疵。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主題
廢止緩刑
摘要
《刑法典》第54條規定了緩刑之廢止,根據該法條第1款b)項的規定,如果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且顯示緩刑所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而達到,則須廢止徒刑的暫緩執行。
基於此情況廢止緩刑的關鍵問題在於:具體考察被判刑者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的程度,包括犯罪的類型、犯罪的條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刑法對所犯罪行的刑罰類型,並綜合案件的其他要素,包括被判刑人的人格、整體行為表現及生活條件,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緩刑而達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