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量刑過重、緩刑義務
1.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2. 法院應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3.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 《刑法典》第49條(義務):
一、暫緩執行徒刑時,得規定被判刑者履行某些旨在彌補犯罪惡害之義務,尤其係下列義務:
a)在一定期間內向受害人支付全部須付之損害賠償或支付法院認為有可能支付之部分損害賠償,或透過提供適當之擔保以保證支付損害賠償;
b)給予受害人適當之精神上滿足;
c)捐款予社會互助機構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作同等價值之特定給付。
二、在任何情況下,所命令履行之義務不得屬要求被判刑者履行為不合理之義務。
三、如嗣後發生重要情節,或法院其後始知悉某些重要情節,得在暫緩執行徒刑之期間屆滿前更改所命令履行之義務。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向內地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其他遺產” 之理解
I - 民事訴訟案由當事人提出之訴因及訴求而劃定法院所審理的範圍。當原告在向內地法院提交起訴狀時稱「(2015)佛顺法民一初宇第6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K应继承的L其他财产,原告予以放弃。」,這句話應結合該案的審理範圍而作出解釋,尤其是該遺產繼承案只審查位於中國內地(佛山市)的遺產分配情況,對於位於其他地方的遺產,例如在澳門的遺產,不應理解為繼承人亦拋棄繼承。
II - 上訴結論更為準確及清晰,因為死者在澳門留有不動產及其他遺產,故適用之法律為澳門法律,故拋棄更須遵守《民法典》第1901條之規定,內地法院無管轄權認定繼承之拋棄聲明包括澳門之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