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免除工作;人員的不稱職;無法維持職務聯繫。
1.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89條第2款,如人員之行為等級降至“第四等”,則推定其為不稱職,無法維持職務聯繫。
2. 一旦人員之行為等級降至“第四等”,行政當局須提起相應的行政程序,以評估維持有關人員職務聯繫的可行性 – 更準確而言,是判斷個案的具體情況是否足以推翻以上提到的推定。
3. 鑑於不存在司法上訴人所主張的事實前提及法律前提錯誤,被訴決定指未有任何可推翻通則第189條第2款的推定的事實不存在任何事實或法律層面之上的錯誤,應予以維持。
對瑕疵的錯誤定性;廣告活動;准照申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許可決議;行政行為利用原則。
1. 《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6款容許法院就當事人已具體指出的瑕疵依據作出法院認為正確的法律定性,有關情況有別於法院自行識別出司法上訴人或檢察院均未曾針對被訴行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裁決。
2. 當考慮司法上訴人所陳述的自然事實(即司法上訴人所主張的,行政當局被指作出的具體違法行為),以及根據經驗分析有關自然事實所可能指向及涵蓋各項法律規定時,原審法院賴以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瑕疵不屬起訴狀當中所陳述的訴因者,有關情況構成被上訴判決在解釋及適用《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6款此一規定上的審判錯誤。
3. 在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的框架下,若相關廣告擬擺放的位置屬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11條第1款所規定者,行政當局得要求准照的申請人提交大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許可決議,而一旦申請人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文件者,行政當局得否決有關申請。
4. 若准照的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第28/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第28條第4款之規定已得到符合,行政當局面對現存文件證據作出不批准的決定並無可予非議之處。
5. 申請人在行政當局作出不批准決定後,再行提交其於早前提交文件證據時所存缺漏的其他補充文件以進行彌補,不能在事後用以支持及證明行政行為的不法性。
6. 當行政當局的不批准決定是建基於多項理由時,儘管其中一項理由存在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一旦行政行為中所援引的其餘理由單獨而言亦約束行政當局須作出不批准之決定時,法院不應撤銷有關行政行為。
- 理由說明
- 一事不二審
- 刑罰競合 量刑
1. 從相關表述中可以看到,刑罰競合之裁判已就競合刑罰(至少透過引述的方式)闡述了“扼要但盡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換言之,結合先前相關裁判的量刑依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2. 本案涉及的是刑罰競合中的量刑,而根據《刑法典》第71條第1款規定,“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換而言之,在刑罰競合時,法院不可避免要對行為人的整體情形(包括所作事實及其人格)作出審查,而相關的量刑亦是以前判刑罰為依據依法定規則確定的,此舉並非對行為人的量刑情節作數次評價。因此,原審裁決並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65條之規定。
3.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競合刑罰的刑幅為兩年六個月徒刑(各罪中刑罰最重者)至三年十個月徒刑(各罪刑罰總和),原審法院判處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可以看到,該量刑基本反映了案中對於上訴人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符合罪過限度原則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因而相關量刑是一個適當的量刑,並無下調空間。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 量刑
1.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2.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3.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