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假釋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必須同時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兩方面的要求。
根據《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規定,假釋的特別預防要求是,得出對服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的有依據的有利預測。這需要綜合考慮案件之事實和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服刑人是否已有具真實依據之悛改,及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換而言之,假釋應以服刑人所作事實之情節、過往的生活、以往的人格、服刑期間各方面的表現所呈現的人格方面的演變為依據,在這些依據真實顯示服刑人真心悔改並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方符合特別預防的要求。
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考量假釋一般預防要求的重點,其重點是從“社會觀感”。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衆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 偽造文件罪
- 單一犯罪
- 連續犯
- 量刑
1.根據《刑法典》第29條的規定,符合連續犯者,應:
1)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
2)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
3)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上述第3)點要求出現一“同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2.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行為符合或行為後果符合或行為後果可能符合一罪狀事實,仍然追求或希望或放任相關後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行為人犯罪的原因或目的,有些情況會影響犯罪之故意,但並不能與犯罪故意相混淆。
3.根據案件的獲證事實,我們看到,在2018年4月,上訴人與第二嫌犯透過虛假僱用關係、以“C有限公司”的名義,使用第06400/IMO/DSAL/2018號批示為第二嫌犯申請並取得「外地僱員逗留許可」及獲發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在2019年4月25日接近第二嫌犯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有效期到期(2019年5月20日)時,上訴人申請取銷了第二嫌犯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半年後(2019年11月27日),上訴人以另一間商號“D”的名義、使用另一個第32221/IMO/DSAL/2019號批示再為第二嫌犯申請並取得外地僱員身份證。該兩次行為相距的時間並不是短時間,後一行為具新的犯罪決意、新的實施安排,不符合只有一個犯罪故意的情況;同時,案中也明顯不存在可相當減輕上訴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
因此,上訴人的其行為符合《刑法典》第29條所規定的連續犯或為僅具單一故意的單一犯罪之主張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