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對瑕疵的錯誤定性;廣告活動;准照申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許可決議;行政行為利用原則。
1. 《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6款容許法院就當事人已具體指出的瑕疵依據作出法院認為正確的法律定性,有關情況有別於法院自行識別出司法上訴人或檢察院均未曾針對被訴行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裁決。
2. 當考慮司法上訴人所陳述的自然事實(即司法上訴人所主張的,行政當局被指作出的具體違法行為),以及根據經驗分析有關自然事實所可能指向及涵蓋各項法律規定時,原審法院賴以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瑕疵不屬起訴狀當中所陳述的訴因者,有關情況構成被上訴判決在解釋及適用《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6款此一規定上的審判錯誤。
3. 在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的框架下,若相關廣告擬擺放的位置屬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11條第1款所規定者,行政當局得要求准照的申請人提交大廈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許可決議,而一旦申請人無法提供有關證明文件者,行政當局得否決有關申請。
4. 若准照的申請人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第28/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第28條第4款之規定已得到符合,行政當局面對現存文件證據作出不批准的決定並無可予非議之處。
5. 申請人在行政當局作出不批准決定後,再行提交其於早前提交文件證據時所存缺漏的其他補充文件以進行彌補,不能在事後用以支持及證明行政行為的不法性。
6. 當行政當局的不批准決定是建基於多項理由時,儘管其中一項理由存在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一旦行政行為中所援引的其餘理由單獨而言亦約束行政當局須作出不批准之決定時,法院不應撤銷有關行政行為。
- 理由說明
- 一事不二審
- 刑罰競合 量刑
1. 從相關表述中可以看到,刑罰競合之裁判已就競合刑罰(至少透過引述的方式)闡述了“扼要但盡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換言之,結合先前相關裁判的量刑依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2. 本案涉及的是刑罰競合中的量刑,而根據《刑法典》第71條第1款規定,“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換而言之,在刑罰競合時,法院不可避免要對行為人的整體情形(包括所作事實及其人格)作出審查,而相關的量刑亦是以前判刑罰為依據依法定規則確定的,此舉並非對行為人的量刑情節作數次評價。因此,原審裁決並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65條之規定。
3.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競合刑罰的刑幅為兩年六個月徒刑(各罪中刑罰最重者)至三年十個月徒刑(各罪刑罰總和),原審法院判處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可以看到,該量刑基本反映了案中對於上訴人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符合罪過限度原則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因而相關量刑是一個適當的量刑,並無下調空間。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 量刑
1.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2.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3.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連續犯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3. 《刑法典》第29條第2款對連續犯作出了規定: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而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且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僅構成一連續犯。
4. 罪行連續性的根本前提是存在一種來自外部並且在相當程度上方便了犯罪活動的再次出現,使得對行為人以不同的方式行事,亦即依法行事的可要求性漸趨減低的關係。法院在審查連續犯罪的要件,尤其是受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使得行為人的罪過得到相當減低這一要件是否得到滿足時應該尤其嚴格。 ”
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共名犯罪
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規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動機而虛偽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申請手續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澳門《刑法典》第25條關於正犯的規定: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