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7/2026 82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中級法院第676/2012號刑事上訴案2012年11月15日的合議庭裁判書中意見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
      亦即是說,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此瑕疵僅存在於,從一個已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關於證據價值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定證據規則)或違反了經驗法則、職業準則;又或者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任何一個普通觀察者都能輕易察覺,而非僅是對法院心證的單純不滿。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26 358/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停車空間;預約合同;自始不可能;嗣後不可能;過錯;超出的損害;損益相抵原則;上訴審理範圍。

      摘要

      1. 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的給付與他方的給付存在對價關係,此表示,雙方的給付是相互依存,互為原因,一方的給付是另一方給付的交換條件。當一方的給付自始便基於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屬不能時,根據《民法典》第395條第1款規定,有關法律行為無效。若一方的給付在法律行為成立一刻屬可能,而只是嗣後才變得不可能,由於法律行為已成立,一方給付發生嗣後不能構成債務是否仍需履行的課題。
      2. 《民法典》第788條適用於給付嗣後變得不能的情況,亦即,須由債務人證明其沒有過錯。本案中,被告作為預約出賣人,在收取預約買家的樓款並與有關人士簽訂預約合同前,其有責任核實擬出賣之物或財產的狀況尤其是其能否成為獨立的交易標的,倘其未盡有關責任,給付變得不能的風險應由其承擔。
      3. 關於被告在上訴中提出的自始不可能,要證明涉案預約合同屬自始不能而無效,需有相應的事實基礎顯示雙方當事人在簽署該合同一刻,涉案停車位的客觀條件以至是當時生效的法律法規客觀上不容許被告改變涉案大廈的設定憑證,繼而顯示給付存在自始不能的情況。惟在欠缺相關事實基礎下,被告指涉案預約合同自始無效的理據,不能成立。
      4. 《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規定了當損害的數額遠高於定金或雙倍定金的數額時就超出的部分獲得賠償的權利。這裡超出的損害是單位的市場價格,即預約買受人在市場上購買一個與其之前承諾購買的單位相類似的單位所要花費的金額。
      5. 在法院給予超出的損害時,就單倍定金的返還的遲延利息應自遲延時起算,而就超出的損害部份,應自法院透過判決結算有關損害金額時起算。
      6. 根據損益相抵原則(compensatio lucri cum damno),若受害人基於侵害事實受有損害的同時亦獲得利益,該利益應抵扣其損害,避免其雙重受益。本案中,若預約合同得以履行,預約買家所能得到的整體利益將包括在買賣公證書訂立前其對停車位所能得到的利益,以及對該停車位的所有權。而預約合同的解除意味著被上訴人失去取得車位所有權的可能,該損失不能夠以預約合同倘完全履行時被上訴人同樣能夠獲得的利益作出抵扣。
      7. 《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規定,當被上訴人雖屬勝訴當事人,但其所主張的任一依據(fundamento)未被原審法院採納時,其得在上訴答覆中,要求上訴法院在一旦裁定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依據成立,也需一併審理前述未被原審法院所採納的其他依據,以防其一方因為該等依據未被原審法院採納及為上訴法院審理繼而導致其一方敗訴。此一機制存在的意義是考慮到被上訴人是勝訴當事人,其不具正當性提出上訴或附帶上訴。然而,當被上訴人在上訴答覆中所提出的,屬其在一審法院落敗且屬其(在符合法律前提要件下)得獨立地提出上訴或附帶上訴的問題時,該等問題不能透過上引機制提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26 78/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債權人爭議。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605條及第607條規定,債權人爭議僅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方可成立 :- 債權之產生先於上述行為,或後於上述行為,屬後一情況者,該行為須係為妨礙滿足將來債權人之權利而故意作出;- 該行為引致債權人之債權不可能獲得全部滿足或使該可能性更低;- 行為屬於無償的,或者如果是有償的,取得人在作出相關交易時知道有關行為將有損債權人的權益(惡意)。
      2. 就債權之產生是否先於受爭議的行為,應予以考慮的,是債權設立的時點,而非債權的到期日又或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提起執行之訴之日。
      3. 法律並不要求被爭議的行為導致債務人陷入破産或無償還能力的狀況,而只要求有關行爲的實施導致債權的強制執行實際上變得不可能。
      4. 當涉及有償行為時,法律要求取得人在作出相關交易時知道有關行為將有損債權人的權益,則視其存在惡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26 15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3.原審法院經考慮嫌犯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情節,尤其上訴人犯罪時的年齡、案發事仍為在校中學生以及重新被納入社會之目的,給予一相對較長的暫緩執行徒刑期間,並輔以附隨考驗制度予以必要的輔導和約束,顯示是必需且適當的。過度的寬容不僅無法喚起犯錯者的悔意,反而會導致其失去約束,難以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遵紀守法的觀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26 85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附加刑緩刑
      - 禁止駕駛處罰的一併執行

      摘要

      1. 就附加刑暫緩執行的問題上,職業司機的身份並不能每次成為免卻執行禁止駕駛處罰的藉口。上訴人亦曾經獲得法院信任,在之前的裁判中獲得附加刑的緩刑。但是,很明顯看到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的附加刑不判處緩刑的裁決正確。
      由於卷宗欠缺資料顯示上訴人的犯罪前科,又或根據法律上恢復權利的制度,都需要對上訴人的附加刑進行重新量刑。

      2. 雖然《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2款規定兩案附加刑一併執行,但這並非刑罰競合,不能由後案處理前案刑罰的方式解決,其執行仍需由前案法官透過批示廢止緩刑,並訂明執行順序。
      本案中,原審法庭不應在前案法官仍未作廢止緩刑批示時就將兩附加刑命令一併連續執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