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應指出的是,假釋是一種例外性的制度,在執行實際徒刑的過程中,當法庭認為被判刑人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時(包括:人格方面有正向的演變、且相信其一旦獲提早釋放其不會再次犯罪、提早釋放被判刑人不會影響社會秩序及安寧),才可以讓其提早釋放,並在假釋制度的監察及考驗下讓其重新融入社會。
無疑,上訴人自入獄以來,一直保持著良好的行為態度,至今未有違規情況,維持著“信任類”及“良”的評級,其服刑期間的行為表現是正面的,而且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按照《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規定,單純被判刑人行為有正面的發展仍不足夠,還要考慮提早釋放被判刑者,會否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疑罪從無、侮辱罪
摘要
中級法院在第368/2014號裁判中曾提到:
“‘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是在有關證據方面的原則,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理證據的過程中,對所審理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的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的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上訴人提出這個問題的前提也是上訴人所主張的法院在審理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而既然法院在審理證據上不存在任何的錯誤,這個主張也明顯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