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548/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批給的時效
      - 臨時擔保的喪失
      - 僱用外勞
      - 人力資源的保障

      摘要

      1. 第63/85/M號法令第42條規定:如果中標者未能按時提供最終擔保,且並非由於其無法控制的、被認定為充分正當的理由而無法提供,則中標人將喪失向判給單位支付的臨時擔保金額,且該批給自此起無效。
      2. 人力資源短缺絕不屬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範疇,因為上訴人有義務構建其業務組織並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一方面是為了遵守其與員工法時履行其與政府簽訂的合同義務,另一方面是為了履行依勞工法所產生的對其員工的義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224/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缺乏審理的瑕疵
      - 法院的審理範圍
      - 義務衝突
      - 社會房屋福利與住房權
      - 人格尊嚴的保護
      - 上訴逾期帶來的審理司法上訴標的的限制

      摘要

      1. 所謂的缺乏審理或者表明立場的是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問題”作出審理,而並非對上訴人所提出的所有論點和理據作逐一的回應。
      2. 所謂“問題”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要求法官予以裁決的全部訴訟主張,以及在當事人之間真正討論的一般訴訟前提和任何特別(訴訟) 行為的特別前提”。
      3. 法官必須解決當事人交由其審理的所有問題,並不意味着法官必須審理當事人為解決一個問題而提出的所有論據。
      4. 祗有當法官未就其有義務審理的問題表明立場,而不是未就當事人所提出的依據、看法 或理由表明立場時,才會使得相關判決無效。
      5. 祗有當行為人面臨兩項或兩項以上相互衝突的義務,且無法在不違反其他義務的情況下履行其中任何一項時,才存在義務衝突。
      6. 即使像第69/88/M號法令、第25/2009號行政法規和第17/2019號法律規範的社會房屋的分配和租賃制度作為一項備受追捧且必不可少的福利保障,我們也認同,《基本法》中關於澳門社會福利制度及政策須透過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予以落實——例如第17/2019號法律。且更重要的是,有關社會房屋居住權利的取得取決於有權限當局在審查相關申請人的資格後,根據第17/2019號法律第10條的規定依法作出的授益性行政行為」,該決定並未侵犯(上訴人)租賃社會住房的權利,因為該決定符合第17/2019號法律第13條第1款第9項和第19條第2款第4項的規定。
      7. 行政當局沒有接受上訴人無適時提出的缺席理由(需要照顧患病的父親)並不能合適地導致行政當局對其本人以及父親的人格以及尊嚴的侵犯,甚至可以認為,上訴人的「被訴決定是侵犯上訴人及其父親的人格尊嚴的基本權利」和「被訴決定是侵犯上訴人的人格的不人道的侵犯」的論點,構成道德綁架。
      8. 司法上訴人因其逾時提交司法上訴狀(原審法院已經作出了這部分的認定,上訴法院不能予以審理),而令其不能得到法院審理其所主張的行政行為的可撤銷的事宜,而祗能限於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的行為無效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218/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根據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11條(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一、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以供賭博之用者,處最高五年徒刑;
      二、在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匯兌業務,推定是供賭博之用;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又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法官遵循自由心證原則,按照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及被調查證據的證明力,以認定或否定待證事實。因此,僅當心證之形成明顯違反證據限定規則或一般經驗法則時,方構成『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受上級法院所審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77/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居留許可的廢止
      - 事實犯罪的跡象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檢察院的歸檔批示的效力
      - 檢察院的刑事偵查權的影響力

      摘要

      1. 要令第16/2021號法律適用於上訴人的情況,只需看看上訴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該法第23條第2款第2項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可,即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上訴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意圖實施此類犯罪行為。
      2. 如果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人士“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尤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犯罪或預備實施犯罪”,則其逗留許可可被廢止。
      3. 行使上述法律第35條的權利屬於行政當局真正的自由裁量權力,並排除法院對其行使該項權力的合法性審查,但是,如果以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理由,如本案所涉及的第23條第1款和第2款第1項的規定的理由中有關對澳門特區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所基於的事實的認定車廂錯誤,也就是出現事實前提得錯誤,法院可以予以審理。
      4. 所謂事實前提錯誤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相關行政行為時所基於的事實與實情不符;或者說,作為行政行為基礎的事實前提有別於真實的情況,兩者之間存在差異,行政機關是基於未經證實或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事實”作出行政行為,以致在法律適用方面也出現錯誤。
      5. 法律賦予行政當局的職權決定是否廢止逗留許可,但是必須基於《行政程序法典》第59條及第86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機關應採取其認為有助於調查的措施;如知悉某些事實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的決定,還應設法調查所有此等事實,而為調查該等事實,得使用法律容許的一切證據方法”。
      6. 《刑事訴訟法典》第37條、第42條第1款、第245條和第265條第1款的規定,對屬於公罪的犯罪。檢察院遵循調查、發現事實真相、合法性和客觀性等原則。
      7. 治安警察局具有刑事警察身份但在刑事偵查方面絕對接受檢察院的領導,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23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中,對於同一事實所作出的存在犯罪跡象的事實認定,除了對刑事警察機構有約束力,而且必須遵循法律體系統一性和連貫性的原則,尤其是,在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23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時,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59條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265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系統的解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557/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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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