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2/2026 760/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2/2026 79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定期報到通知無載明期限、違令罪

      摘要

      相關報到的命令只是通知嫌犯下次的報到日期,並未指出定期報到這一命令的有效期限,而指出相關的有效期限是必須的。
      因此,欠缺有效期限的命令仍然不屬於正當的命令。
      由於有關命令(定期報到)並未指出有效期限,故該命令不屬正當之命令,因此亦不符合《刑法典》第312條所定的違令罪的構成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2/2026 7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卷宗內資料顯示,尤其是在工業意外卷宗,附卷第161頁,於2023年11月16日所製作的臨床法醫學意見書中,法醫認定上訴人的暫時絕對無能力(I.T.A)期間為352天(2022年5月12日至2023年4月28日)。
      除了上述2023年11月16日的鑑定報告,卷宗內亦有相當的書證,可以顯示上訴人在交通意外的六個月後仍然需要醫療診治,並未達到醫學上的治療。
      因此,原審法院忽略其他的文件和報告,只根據臨床醫學鑑定報告中的鑑定而認定康復期為六個月,相關認定過於武斷,違反了證據效力以及經驗法則,患有明顯的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2/2026 786/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2/2026 244/202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