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101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46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而相關事實中已得以充分認定有關的婚姻並非真實,而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偽造文件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從相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在第一嫌犯的介紹及參與計劃下,第三和第四嫌犯在澳門虛假結婚,三名嫌犯的目的是通過申報第三嫌犯與第四嫌犯虛偽的婚姻關係,以家庭團聚為由,意圖令第三嫌犯取得澳門定居許可。
      由於政府有權限機關已經開展了審批,並在作出調查期間揭發了事件,因此第三嫌犯未能成功取得居留許可及澳門身份,彼等目的未能達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7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及在檢察院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及宣讀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從法律層面上言,法律是以每一個法益作為保護目的,法律不會以眾數法益視為一個法益作為保護目的。從意見書第522點至527點(見意見書第129-130/162頁),我們可以看到立法者只是將第73條第1款作出文字修改,不存在將僱主聘用非法勞工不管聘用多少均視為一罪處罰。
      透過立法會意見書,並未得出第73條第1款存有收緊第6/202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僱用罪」的處罰範圍的結論。
      考慮到僱用每名非法勞工便侵犯一個獨立法益,嫌犯的行為觸犯了十五項第16/2021號法律第73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合規範的僱用」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40/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製作清單;普通保全措施;證據措施;程序的緊急性;澳門以外的財產。

      摘要

      1. 保全程序之緊急性質及訴訟經濟原則不必然引致聲請人要求身在內地之被聲請人作出當事人陳述,以及要求被聲請人及第三人向卷宗提供資料及文件的證據聲請不能獲得批准。
      2. 本案中,聲請人請求法庭命令被聲請人對涉案動產現時由後者管領及其歸屬作出自認,但卻沒有具體指出陳述須涉及的具體內容。某一物品屬於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屬於法律上的結論,因此不能直接成為當事人陳述並進行自認的標的。
      3. 就要求被聲請人及第三人向卷宗提供資料及文件的部份,一方面,涉及處於澳門以外的財產不得成為製作清單的保全措施的標的;另一方面,在已獲得證明聲請人與被聲請人已就涉案不動產簽署預售合同的情況下,查明有關不動產是基於何等原因導致交易尚待完成,同樣無任何實質的價值和意義,因此,須裁定中間上訴理由不成立。
      4. 就案中所討論,以一項位處於內地的不動產為交易標的之預售合同,澳門法院並不具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第6款經適當配合後適用的第742條規定,通知身處北京的不動產預約出賣人有關財產被羅列一事。
      5. 儘管如此,聲請人以補充方式提出的普通保全措施,旨在使被聲請人個人承擔一禁止作出特定行為的義務。因此,被禁止的行為即使是涉及位處澳門以外的財產,在符合法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也有獲得批准的可能。
      6.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規定,批准普通保全措施取決於“表見權利”及“遲延風險”的證明。
      7. 本案簡要獲得證明的事實顯示,聲請人與被聲請人之間存在一項表見權利,即一項屬兩人共同所有的取得權。
      8. 至於“遲延風險”,基於被上訴判決沒有認定/不認定最初聲請狀當中與該要件有關的事實陳述,基於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應撤銷被上訴判決中,決定不批准就案中所討論的一項不動產的取得期待權的相應普通保全措施的部份,以便原審法院審查與“遲延風險”有關的事實事宜,並重新決定是否批准有關普通保全措施。
      9. 就聲請人所主張的金器婚飾,考慮到有關財產是由被聲請人的父親買入,且是在雙方當事人註冊結婚後才交予聲請人一人又或一對新人,屬於婚後才獲得的財產,按照一般原則,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本保全程序中無相反事實推翻有關推定,應維持被上訴判決中就有關動產的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96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必須同時符合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犯罪兩方面的要求。
      假釋的特別預防方面,要求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等依據,以判斷行為人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假釋一般預防方面的要求是,假釋不能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