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主題
定期報到通知無載明期限、違令罪
摘要
相關報到的命令只是通知嫌犯下次的報到日期,並未指出定期報到這一命令的有效期限,而指出相關的有效期限是必須的。
因此,欠缺有效期限的命令仍然不屬於正當的命令。
由於有關命令(定期報到)並未指出有效期限,故該命令不屬正當之命令,因此亦不符合《刑法典》第312條所定的違令罪的構成要件。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卷宗內資料顯示,尤其是在工業意外卷宗,附卷第161頁,於2023年11月16日所製作的臨床法醫學意見書中,法醫認定上訴人的暫時絕對無能力(I.T.A)期間為352天(2022年5月12日至2023年4月28日)。
除了上述2023年11月16日的鑑定報告,卷宗內亦有相當的書證,可以顯示上訴人在交通意外的六個月後仍然需要醫療診治,並未達到醫學上的治療。
因此,原審法院忽略其他的文件和報告,只根據臨床醫學鑑定報告中的鑑定而認定康復期為六個月,相關認定過於武斷,違反了證據效力以及經驗法則,患有明顯的錯誤。
主題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鑑於未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之不予認可的情況,亦未見其他足以妨礙有關聲請的法定原因,涉案內地人民法院所作之民事判決書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