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否決假釋、假釋的實質要件
除了法律所規定的客觀前提要件外,《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及b項還規定了當中的實質要件,即:
— 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原審法庭考慮到上訴人在服刑期間仍有三次違規的記錄,其總評價為“差”,可見其並未有從過往的刑罰當中吸取足夠的教訓,雖然上訴人自稱已知錯並會改正,但其所指的這種悔悟態度卻未有反映在其客觀的行為之中。
行為人的真誠悔悟不單止是嘴裡說說就算,還需要透過其行為表現來加以印證及考量。
在本案中,並未有足以反映上訴人已知錯及不會再次犯罪的有利因素。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量刑過重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聲明異議
- 量刑
法律賦予法院有在法定的刑幅之內根據嫌犯的罪過程度以及犯罪的預防的需要選擇一合適刑罰的自由。在不確定原審法院的量刑存有明顯違反罪刑相適應原則或者刑罰合適原則的情況下,尤其是對原審法院在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指引下進行的庭審衡量的量刑的要素及其結論,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信任之濫用罪、標的物
作為信任之濫用罪的標的物,所針對的是動產,包括金錢。
然而,基於金錢具有可替代性,正如DR. LEAL-HENRIQUE在其《澳門刑法典註釋及評述》 當中曾提到“倘若他人之動產具有可替代性的特質(例如:金錢),便有可能難以區分有關之動產是屬於行為人的,還是屬於第三人的,因而對信任之濫用罪的定性也會造成困難;然而,並不妨礙一旦證實了全部或部分金錢的所有權,便可以確定是否存在違法的行為。因此,只有逐一對每一個案作出考慮,方能確定是否存在此類的犯罪行為。”
以本案為例,儘管在實務操作當中,要證明這一“返還”的操作可能會有一定的難度,但鑑於我們需遵守“存疑無罪的原則”,所以在未有確實的證據或存有合理疑問的情況下,均應作出對嫌犯有利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