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誹謗罪、認真依據
摘要
《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誹謗)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2款b)項所指之善意。”
主題
加重詐騙罪、加重盜竊罪、重新量刑
摘要
在詐騙罪當中,“詭計”是它的核心構成要件。
“這項犯罪通常是以取得他人之物作為其既遂的模式,因為它無須使用暴力或威嚇的手段(正如大家所知道),而是採用了特定的方式(錯誤或欺騙),令被害人相信了行為人,在不知道自己被欺騙及被欺詐的情況下讓行為人有機可乘”(參見《澳門刑法典註釋及評述》第三冊對第211條所作的註釋,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出版)。
所以,它往往體現為行為人以哄騙、謊言、捏造的故事……來誤導被害人,使其對事實的判斷產生錯誤,因而作出令其本人或另一人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