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交通輕微違反(超速)
摘要
上訴人在本案庭審期間行使沉默權,車主(B)拒絕作證,©先後兩次以生病為由缺席庭審,案中只有這三名人士才最清楚真正的駕駛者是何人,但他們在本案中均未有指出何人是真正的違例者。
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按照市民大眾使用手提電話的習慣,結合上述對手提電話定位而作出的排查結果,再以停車支付服務的綁定作為輔助,從而判定上訴人為真正的違例者,這一判斷符合生活常理及邏輯,並不存在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及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
主題
中間上訴、調查措施的必要性、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在犯罪定性方面存在適用法律的錯誤、量刑過重、民事賠償責任。
摘要
關於「信任之濫用罪」,《刑法典》第199條第1款規定:
“一、將以不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交付予自己之動產,不正當據為己有者,……。”
至於「詐騙罪」,《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規定: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
對於本案而言,針對上述所指兩種犯罪,其中的一個區分關鍵在於被害人交付金錢的前提。
在「信任之濫用罪」中,被害人是在合法的情況下向行為人交付財產,所以,被害人的財產是透過合法的行為脫離其物主或所有權人的法律範圍;而在「詐騙罪」中,被害人則是基於被行為人所欺騙、受誤導下而交付財產,這種交付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