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犯罪之吸收
- 連續犯
- 緩刑
1. 關於犯罪之吸收關係,當某一罪狀行為的內容也包括在另一罪狀行為之中,並從法律角度,明確展示出具有行為非價時,即存在吸收關係。
上訴人及第一嫌犯如何申請外地僱員名額,而後,如何使用獲批給的名額,兩者雖有聯繫但卻相對獨立的行為。
上訴人與第一嫌犯虛報僱員資料並使用相關的不實文件以第一嫌犯公司的名義申請取得或維持外地僱員名額,卻實際上服務於上訴人和其他僱主;之後,再向相關有權限當局提供不實的聲明及文件為有關的外地僱員申請/續期工作逗留許可,並辦理/續期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令當局發出登載有不實內容於外地僱員證。
上述兩個行為是相對獨立的,所符合的罪狀並無一罪被包含在另一罪中,且前罪與後罪之間的聯繫並不十分緊密。因此,本案的申請外地僱員配額之虛假文件部份和虛假外地僱員證部份的行為,兩者之間不存在目的和手段的吸收關係。
2. 根據《刑法典》第29条的规定,符合連續犯者,應:
1)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
2)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
3)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上述第3)點要求出現一“同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上訴人及第一嫌犯每次虛假的申報文件按季度和年度作出,內容因應要求,所申報的本地僱員或外地僱員而因人而異,經過重新的安排和算計,可見,之後的行為並沒有因之前的行為的便利而令其等的罪過程度得以明顯降低。因此,上訴人的每次行為均具有新的犯罪決意、新的實施安排,不符合只有一個犯意並以一罪論處的情況;同時,亦明顯不存在可相當減輕上訴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不符合連續犯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