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6 659/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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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6 22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恐嚇罪」

      摘要

      「恐嚇罪」構成客觀要件之一的“合理恐懼”,該恐嚇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且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感到不安,致其生活狀態陷入危險狀態。
      一般人在聽到“我打獲金既你呀”的威脅性話語時,均會產生緊張與不安,而結合案發時的具體情況,上訴人因出血而急於返回住所、上訴人的威脅性話語已涉及具體的加害行為(即: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完整性),尤其是上訴人說出威脅性話語是在被害人的住所門外,即表示被害人的具體居住單位已被上訴人所知悉,在此情況下,即使以理性人的角度來看,上訴人的言行在客觀上足以引發被害人內心對其人身安全的真實恐懼與擔憂,構成“合理恐懼”。
      無論被害人是否以“你夠膽就打我!”的言語回應上訴人的恐嚇說話,均不可因此認定上訴人的言語沒有令被害人產生恐懼。被害人面對恐嚇的當下反擊,可以是一時氣憤、出於防衛本能的挑釁,又或是為了嚇阻對方而故意表現出的強硬態度,以攻擊性與防衛性覆蓋恐懼感,普通人均明白這種情況也是正常的且十分常見的。
      被害人因上訴人的言行所產生的恐懼並非僅限於事發時的短暫瞬間,正常情況下會維持一定的時間過程,即使被害人案發後沒有立刻報警求助,亦不藉此反證出被害人沒有因上訴人的恐嚇言行而產生真實的合理恐懼。法院在評估被害人產生恐懼、恐懼是否達至法律需要作出干涉的程度時,不僅考察案發那一刻的時間,亦須考慮到恐嚇言行對被害人帶來的後續精神限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6 859/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就原審法院事實方面之裁判提出爭執;寄存合同;博彩中介人;承批公司;連帶責任。

      摘要

      1. 當上訴人對原審法院就某項疑問列的答覆作出爭執,但一旦受爭議的疑問列是根據法律上各種可行方案,均不具重要性且不會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產生影響的,那麼,上訴法院無須就有關爭執進行審理,否則將等同於作出無用行為。
      2. 基於本案已獲得證明的事實既不能直接顯示,亦未能從中推論出涉案帳戶中的全部或部份款項是曾用於或經娛樂場幸運博彩贏取的款項或籌碼,根據第16/2022號法律第63條第1款此一解釋性法律,以及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的規定,在上訴人未能證明有關前提事實的情況下,應以不利於上訴人的方式作出裁判,並裁定上訴人要求承批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成立的部份,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6 599/202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免除工作;人員的不稱職;無法維持職務聯繫;不確定概念。

      摘要

      1.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89條第1款規定,免除工作取決於兩項要件,分別是:1) 有跡象顯示人員因不符合部隊或部門的本身使命及價值觀而不稱職,以及2) 人員留任會造成不便。
      2. 在規範的結構上而言,以上兩項要件屬於法律前提,即,一旦兩項要件符合,行政當局須按照規範所定明的後果,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決定,免除有關人員的工作。
      3. 在人員之行為等級降至“第四等”此一專門情況中,通則第189條第2款推定人員不稱職,無法維持職務聯繫。在此,推定無法維持職務聯繫,其實等同視人員留任會造成不便。
      4. 根據通則第189條第2款及第190條第1款所提起的行政程序中,行政當局須評估維持有關人員職務聯繫的可行性。若認定與有關人員維持職務聯繫屬可行,則個案便不符合通則第189條第1款所要求的,人員留任會造成不便的前提要件。
      5. 為解釋及填充“維持職務聯繫的可能性”及“人員留任會造成不便”此等不確定概念,行政當局須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繼續留任是適當或不適當作出一種預測性判斷。申言之,其屬於真正意義上的不確定概念。
      6. 法院對行政當局就真正意義的不確定概念所進行的解釋及填充所進行的審查是有限的。申言之,法院不能將其認為更合適的預測性判斷強加並凌駕於行政當局所作出的,除非行政當局的判斷有違合法性。
      7. 本案中,不論是從整個行政卷宗的資料,抑或在被訴決定當中,均足以顯示行政當局已對與司法上訴人有關的各項因素進行了綜合的分析,而非僅著眼於其中一些對司法上訴人不利的因素。此外,綜合考慮所有情節後,行政當局認定未見有任何可推翻通則第189條第2款所推定的事實,因而認定司法上訴人不稱職,無法維持職務聯繫,故不適宜留在保安部隊隊伍的結論,並未有一如司法上訴人所指控般,屬明顯錯誤、完全不合理或顯然不適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6 319/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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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