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 車輛間的安全距離
- 其他交通規則的遵守
- 優先車道車輛不讓先
摘要
1. 《道路交通法》第32條第1款規定的是要求行車時應該因應當時的路況、車況等保持與前車的安全距離;而第2款則是規定在相同的情況下保持與側面車輛(無論是同向還是反向行駛)的安全距離。
2. 兩部車輛分別行駛在不同的行車道上,一部在右道,另一部在中間車道(也就是後者左側還有一個行車道,但這不是重要的事實),即使右道車為了避開前方停泊車輛而需要做出超車的操作,也應該在作出該操作之前,遵守《道理交通法》的其他重要的行車義務,包括第34條規定的一般讓先原則,第35條第1款規定的讓先規則,第38條第1款規定的一般超車規則,第39條規定的例外超車規則,第40條規定的超車操作規則等。
3. 無論中間車道車輛是否存在“突然”加速通過,該車也是按照其本來的行車道“正常”行駛,即使其不讓先,也不能成為原司法上訴人作出違反行車規則的理由以及排除其對碰撞結果承擔責任的過失的理由。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應指出的是,假釋是一種例外性的制度,在執行實際徒刑的過程中,當法庭認為被判刑人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時(包括:人格方面有正向的演變、且相信其一旦獲提早釋放其不會再次犯罪、提早釋放被判刑人不會影響社會秩序及安寧),才可以讓其提早釋放,並在假釋制度的監察及考驗下讓其重新融入社會。
無疑,上訴人自入獄以來,一直保持著良好的行為態度,至今未有違規情況,維持著“信任類”及“良”的評級,其服刑期間的行為表現是正面的,而且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按照《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規定,單純被判刑人行為有正面的發展仍不足夠,還要考慮提早釋放被判刑者,會否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