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假釋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審查證據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本案,原審法院客觀、綜合和批判地分析了卷宗之證據,尤其被害人在審判聽證中的聲明、被害人之前在檢察院所作且在審判聽證中被宣讀的聲明,嫌犯轉賬給被害人的次數、時機和金額的安排和舉措,嫌犯與被害人的微信對話內容,被害人要求還款時嫌犯的態度,結合常理及經驗,認為被害人的聲明與客觀證據相吻合,從而採信被害人的聲明,未見原審法院僅從被害人的單一角度對證據進行分析和判斷,不存在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證據自由評價的規定。
審查證據錯誤、發回重審、偽造文件罪、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
事實上,從案中的證據鏈所見,第一嫌犯在偵查期間向當局所提到的情況(第二嫌犯知情)應更接近事實的真相,但原審法院現在只是單純認為第一嫌犯出現前往不一的說法,因而排除了第一嫌犯在偵查期間所指事實版本與客觀證據更為吻合的可能性,也忽略了其他證據及行為邏輯因素,這種審查證據的錯誤屬顯而易見的。
假釋的實質要件
本院認為,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倘若上訴人有意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理應在案件被揭發時起,便採取積極的彌補態度。
然而,上訴人自案件被揭發至今已兩年多的時間,除第一次賭博贏錢後將取走的港幣20萬元放回保險箱外,上訴人已沒有向被害人作出任何賠償,服刑期間更有兩次違規的記錄;因此,我們完全未能看到上訴人所指的深刻悔過,意味著刑罰至今仍未能對其發揮足夠的特別預防作用。
量刑過重、競合刑罰、詐騙罪
中級法院在其第880/2025號裁判中曾提到:
“量刑的問題,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然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