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欠缺理由說明之判決無效
- 競合量刑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裁判的事實依據,要求在判決書中列舉已證事實和未獲證事實並扼要且盡可能全面地指出認定已證和未證事實的證據依據,二是裁判的法律依據,要求在判決書中扼要且盡可能全面闡述有罪或無罪決定的法律依據。
該《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所規定是對判決書的一般且基本的要求,包括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而對於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各自的不同情況,法律作出了不同的特別要求,分別規範在同一法典第356條(有罪判決)和第357條(無罪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規定,當所作出的是有罪判決,要求判決書中闡述選擇所科處之制裁及其份量之依據。這一規定並不包括在《刑事訴訟法典》355條第2款的範圍內。
《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判決無效的情形是以列舉方式規定的,該法條沒有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的規定是導致判決無效的情形。
作為小結,我們引用終審法院2009年9月25日第25/2009號上訴案合議庭裁判的見解:僅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中的理據為判決無效之理據。在有罪判決中欠缺規定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第1款中的要素(主導刑罰之選擇和確定的理據)只構成不規則,受同一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及第2款之規範。
二、
當行為人實施的二項以上犯罪為實質競合,並符合《刑法典》第71條第1款及第72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情況,應根據《刑法典》第71條定訂的規則作競合處罰,僅科處一單一刑罰,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事實及其人格。所有競合之犯罪事實均一併作為行為人被歸責之犯罪行為進行審查,考慮其整體程度與嚴重性、違反所保障法益的程度、當中是否存在共通或關聯性,以及藉此所反映的行為人之人格、個性及其生活模式。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非正式談話
- 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上訴人與警員的非正式談話是針對上訴人被檢舉於稍早前所作的行為作出的詢問和聲明,並不是警員在案發現場發現犯罪跡象並就此作出詢問,也不是在拘留上訴人或針對本案事實的偵查取證措施中上訴人向警員作出的交代。根據有關聲明涉及的內容、獲取相關聲明應遵之規則及應遵之禁用證據之規則,本案之上訴人與警員的非正式談話內容不應作為證據被考慮。
- 過度審理
- 延訴抗辯
1.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法院僅可以審理上訴人提出的或法院應依職權審理的問題。當法院逾越其審理權而審理了不得審理的問題時,即出現“過度審理”的瑕疵而導致判決無效。
2.被爭議之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就上訴人於其上訴中所提出的理據作出了適當審理,並沒有審理任何其沒有提出的且亦不屬於法院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完全不存在過度審理的情況。
3. 刑事判決之無效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4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的規定中,上訴人提出的延訴抗辯非刑事判決無效之理由。
- 社會房屋
- 擁有超過法定上限資產
- 解除合同
申請人在向房屋局提出社會房屋申請時是否故意虛報資料並非關鍵,關鍵在於申請人的情況是否符合法定租賃前提。
申請人在中山市擁有物業,且該物業在申報時的市場價值已超過法定上限。
申請人持有相關不動產,無合理理由繼續享受該政策福利。因此,以平衡資源良好分配、避免損害私人利益,行政當局選擇解除合同,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