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疑罪從無、審查證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
關於疑罪從無,它所要求的“合理懷疑”必須是法官基於客觀證據形成的心證懷疑,而非嫌犯單方面提出的無證據支持的主張。
簽發空頭支票罪、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緩刑附帶義務
第二百一十四條(簽發空頭支票)
一、簽發一支票者,如該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付款,但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則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a) 所簽發之金額屬相當巨額者;
b) 被害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或
c) 行為人慣常簽發空頭支票。
三、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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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上訴理據(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所針對的是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偽造技術註記
《刑法典》第243條(定義)規定如下︰
“為著本法典之規定之效力,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a)(…):
(一)(…);
(二)(…);
b)技術註記:藉著全部或部分自動操作之技術器械,對某一數值、重量、計量、狀況或某一事件之過程所作之註記,該註記係令一般人或某一圈子之人得以識別其結果,且係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而不論在作出註記時係作為此用,或之後方作此用者;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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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247條(偽造技術註記)規定如下︰
“一、意圖造成他人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作出下列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a)製造虛假技術註記;
b)偽造或更改技術註記;
c)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技術註記上;或
d)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之以上各項所指之技術註記。
二、擾亂技術器械或自動器械之作為,藉此影響技術註記之結果者,等同於偽造技術註記。
三、犯罪未遂,處罰之。
四、上條第一款之規定,相應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