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數罪並罰規則
根據《刑法典》第71、72條的數罪並罰的決定也是按照《刑法典》第65條的量刑規則,在具體被判處的單一最高刑作為最低刑幅和法律容許的最高刑之間選擇一單一的合適刑罰,法律也賦予法院這個選擇的自由,只有在所決定的刑罰明顯不合適或者明顯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緩刑
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緩刑的適用前提是需符合“譴責犯罪行為、有效預防再犯”的刑罰目的。若緩刑的適用與該核心目的相悖,無法實現對犯罪行為的應有懲戒,亦不能充分發揮預防同類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則依法不應給予上訴人緩刑。
量刑 具體刑罰之確定 緩刑
1.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2.根據《刑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緩刑並不是只要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其適用須取決於緩刑的實質要件。如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之後,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及不會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方可以給予緩刑。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的情況下,對由香港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紀律處分;適度原則。
1. 本案中,考慮到司法上訴人以故意方式觸犯涉案的刑事犯罪行為,且考慮到有關犯罪行為的情節及性質足以嚴重動搖巿民大眾對負有維護法紀,以及撲滅犯罪的保安部隊人員的信心,司法上訴人的行為顯然嚴重影響保安部隊的尊嚴及聲譽,並構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52條所指情況。
2. 一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147條規定,在科處處分時除了要考慮行為人的人格外,違紀行為的性質及嚴重性,以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考慮到司法上訴人以故意方式觸犯刑事罪行,有關行為嚴重影響保安部隊的尊嚴及聲譽,不能認為涉案的具體停職處分是帶有顯而易見的錯誤,又或明顯不公正或違反任何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