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庭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以原審法庭所持的事實審和法律審審判依據,裁定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醫療費用損失
- 工資損失 基本工資
- 非財產損害賠償
為著定訂受害人工資損失之賠償金額,首先須確定其日平均基本報酬。
這一方面,法律並無具體規定,考慮到本案既是交通意外又是工作意外,我們不妨參考八月十四日之第40/95/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之有關規定,如無法適用該法令的規定,則應以衡平原則來定奪。
根據八月十四日之第40/95/M號法令法律第5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如受害人於意外發生當日獲取之基本回報為其通常收取之基本回報,則以該回報為基礎;對於以實際提供勞務之期間、以工作效益或以生產之數量釐定工資之勞工之每日基本回報,為該法規之效力,以最近三個月內所獲取之全部款額除以該期間之工作日數計算;屬勞動關係之期間短於三個月之情況,上指期間則相應縮短;如無上款所指之資料,則以同一僱主實體內與受害人屬同一職級並擔任同類職務之勞工中,在上指期間內所獲取之每日平均報酬之最低者為計算之基礎;如無具上款所規定條件之勞工,則參考在相同行業之其他僱主實體內處於同樣情況下之勞工之報酬作計算。
作為民事請求人的上訴人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上訴人未能就其於本案交通意外受傷之前的實際工作日數以及收入予以舉證,也未能就同一僱主、同一職級、擔任同類職務之勞工中、最近三個月內最低的日平均報酬,以及/或相同行業之其他僱主實體內處於同樣情況下之勞工之報酬進行舉證,相關事實未能獲得證實,因此,本案不能參考適用上述法律規定,而應依照衡平原則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