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駕駛上的加重違令罪、緩刑
《道路交通法》第92條(在禁止駕駛期間駕駛)
一、在實際禁止駕駛期間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並吊銷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
二、在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被實際吊銷的情況下,自處罰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一年內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者,即使出示其他證明駕駛資格的文件,均以加重違令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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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違令)
“一、(…)
二、如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加重違令罪予以處罰者,則刑罰最高為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實際執行吊銷駕駛執照的附加刑、不遵守交通紅燈管制的輕微違反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
“一、如駕駛員自首次判罰其禁止駕駛的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計五年內已兩次被判罰禁止駕駛,而又實施另一可科處禁止駕駛的違法行為,法院應裁定吊銷其駕駛執照或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文件,且不影響第九十二條的適用。”(粗體及底線是我們加上的)。
從中所見,立法者對於上訴人這種重複違反交通規定的情況,採用了“應”裁定吊銷其駕駛執照的表述方式,意味著立法者認為在此情況下,違例者未有在之前的刑罰當中吸取足夠的教訓,因而原則上需要吊銷違例者的駕駛執照,以便加強行為人的守法意識,並體現立法者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保障。
雖然按照《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的規定,立法者也為吊銷駕駛執照的刑罰設置了暫緩執行的機制,而且法院給予緩刑的一貫準則是考慮到同時為職業司機的違例者其工作的需要。
然而,本院也認同檢察院代表的見解,即暫緩執行附加刑僅屬例外的情況,也不可能將這種機制無限地延伸及適用。
主要問題:審查證據錯誤、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吸毒罪的吸收、量刑過重、吸毒罪、販賣罪、抗拒及脅迫罪
從上述的已證事實所見,第1至3點的已證事實僅屬概括性的事實描述,當中所提到的“毒品‘冰’”,只是普羅大眾時下一種約定俗成的稱呼;事實上,在第17/2009號法律(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第10/2021號法律、第18/2023號法律及第16/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所修改)當中,並沒有一種叫“毒品‘冰’”的東西。
作為構成上述法律第14條第1款所指的「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必須要證明行為人不法吸食該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之物質;然而,列表當中並未有一種叫“毒品‘冰’”的物質。
儘管基於約定俗成的原因,我們在日常的交流當中可以認為“毒品‘冰’”所指的是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但對於作為刑事層面定罪量刑所依據的事實,基於合法性原則,“毒品‘冰’”這種描述方式顯然是不足以支持定罪的。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