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720/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工作收入之喪失
      - 長期部分無能力之損害賠償

      摘要

      1. 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之規定,上訴人應負責證明其在交通意外時的工作收入。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在案發前既沒有工作、也沒有任何工作收入。在上訴人沒有工作的前提下,即使其出院後至2023年11月5日期間一直未能工作,由於沒有工作收入的具體金額作出計算損失的基礎,因此,其主張的“喪失工作收入”的請求理由必然無法成立。
      2. 在釐訂將來的喪失收入能力損失時,在考慮到上訴人因是次意外而被評定有55.75%的傷殘率,而其中40%傷殘率是因陰莖勃起障礙而訂定,相關傷殘對上訴人的工作能力沒有直接的減值。另外,雖然證實了案發時上訴人並未受聘或將受聘於任何公司,但並不妨礙合議庭參看上訴人在意外前的工作收入情況再結合其年齡後作出考慮,綜合相關資料,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按照衡平原則裁定保險公司對上訴人支付澳門幣400,000.00元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略為過低,本院認為裁定為澳門幣800,000.00元更為適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370/202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955/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1024/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5/2026 357/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行政處罰;《對外貿易法》;貨品進口;貨品出口;整體活動。

      摘要

      1. 本案中,行政當局已採取對查明事實及作出決定屬有用及重要之調查措施,而行政卷宗亦已具備足夠的證據基礎,以支持案中所討論的貨物是未經許可而進口,因此,行政當局與原審法院基於行政卷宗所搜集的證據所進行的事實認定並無值得質疑之處,應予以維持。
      2. 第7/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二)分項中所指的“整體活動”的判斷依據應是出口方的目的與計劃,性質上,貨物被送往同一地點由同一訂貨人收取不是“整體活動”的前提或要件。
      3. 就司法上訴人被指從事的不法出口活動,司法上訴人的主觀意圖不限於使某一特定批次的貨品送往內地,而是透過場所持續的經營活動,將放置在場所內的貨品分批及多次地透過他人的協助送交內地的指定聯絡人,有關行為構成第7/2003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二)分項所指情況,而由於其未有進行申報,有關行為根據同一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應予以處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