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公開及詆譭罪、民事賠償請求
當涉及侮辱、誹謗等侵犯名譽犯罪的案件時,被歸責之當事人的切身感受無疑應當受到法律的充分關注,但僅此並不足以使得刑事處罰具有適當性或正當性。作出歸責者使用一般的貶低、卑鄙甚或淫穢性言語,並不必然被直接認定為侵犯他人人格、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只有當其言語違反了社會道德尊嚴所必需的最低倫理、依照普通人的客觀標準亦認定為侵犯名譽時,刑事處罰才是適當及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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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在民事及勞動法上的民事方面,第一審法院及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分別為澳門幣十萬元及一百萬元”。
《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規定:“除非另有規定,僅當案件之利益值高於作出上訴所針對裁判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且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利於上訴人之主張,而該裁判對其不利之利益值高於該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一半者,方可提起平常上訴……”。
由於案中的民事請求的利益值並未符合向本院提起上訴的利益值,顯然,上訴人沒有正當性針對原審法院的賠償決定向本院提起平常上訴。
假釋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不可偏離刑罰的目的,即: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因此,要求在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均符合假釋的要求,缺一不可。
否決假釋、假釋的實質要件
對於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彌補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倘若上訴人有意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理應在案件被揭發時起,便採取積極的彌補態度。
然而,上訴人自案件被揭發至今已兩年多的時間,仍未有向兩名被害人作出任何賠償,考慮到涉案的金額,倘若在此情況下仍提早釋放上訴人,將有可能令社會大眾誤以為可以透過低成本的方式侵犯他人的財產,這樣將不利於本澳刑罰在一般預防層面的阻嚇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