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犯罪故意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民事賠償
“簽發空頭支票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簽發出一張符合商法概念的支票;
2)有關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
3)有關帳戶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
支票作為等同於現金的支付手段進入市場,簽發空頭支票本身不是犯罪,而出票人不能保證其所簽發的支票得到承兌則構成了犯罪
判斷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主觀犯意,重點不是單純限定或止步在行為人是否知悉支票戶口的存款狀況,而是考察其是否故意製造或放任存款不足狀況而令到支票不能兌付。
如出票人與持票人間的票據基礎關係(原因關係)發生變化,雙方應協議解決,協議不成,出票人得選擇合法、適當的流程止付票款,以便先行解決基礎關係中所出現的問題。
在“空白支票”作“擔保”支票的情況,票據的基礎關係發生變化,影響到空白支票的填寫是否在具授權且遵守了“填寫協議”,從而成為出票人不予兌付支票行為是否具「簽發空頭支票罪」的主觀犯意的關鍵因素之一。
對事實情節之錯誤、對不法性之錯誤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量刑過重
一、《刑法典》第15條規定:
“一、對一罪狀之事實要素或法律要素之錯誤,阻卻故意;如行為人必須對禁止有所認識方能合理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則對該禁止之錯誤,亦阻卻故意。
二、上款之規定包括對事物狀況之錯誤,如該事物狀況之出現係阻卻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者。
三、如有過失,仍可依據一般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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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典》第16條規定:
“一、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而就該錯誤係不可譴責行為人者,其行為無罪過。
二、如就該錯誤係可譴責行為人者,以可科處於有關故意犯罪之刑罰處罰之,但得特別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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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司法見解普遍認為 ,“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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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體量刑方面,《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法院應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