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3/2024 12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量刑過重的審查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在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說,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否則,這種自由是不能被挑戰。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法律賦予法院在法定的刑幅之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刑罰明顯違反罪刑不適應或者不合適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3/2024 16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3/2024 11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有關假釋事宜的上訴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1款c項和第4款
      服刑期間的重大立功表現
      遠超越單純守法或遵守被判處的事的正面行徑

      摘要

      1.《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是為法庭就嫌犯被控訴或起訴的罪名的判決所應有的內容而設的。因此,對有關其假釋事宜的上訴的法庭裁判便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而應適用同一法典的第87條第1款c項和第4款的規定。
      2. 當有關否決假釋的上訴判書指「在卷宗內看不到上訴人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這表示上訴庭已對上訴人至今的服刑表現是否符合重大立功表現作出了評價。
      3. 重大立功表現自然是屬重大的立功行徑。在遵守獄規下服刑是每名囚犯的義務,故僅此並不可被視為立功表現,另例如凡有關自願支付訴訟費、賠償金等行為,因均是對被所判處的事的遵守,而也不可被視為立功表現。而例如凡有關在獄中自發救人的行為則可被視為重大立功表現。總言之,重大立功表現必然是遠超越單純守法或遵守被法院判處的事的正面行徑。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24 17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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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3/2024 16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