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64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中的過度審理的瑕疵
      - 判決書的無效
      - 量刑規則
      - 文件證據的審理

      摘要

      1. 雖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相同之處,尤其是前者(《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容許在適當的情況下補充適用後者的規定,但是,給予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在各自具有不同的制度的情況下,無需訴諸對一般制度的補充適用。
      2. 在刑事訴訟中,一方面,一切有利於對案件作出裁判有利的問題,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不取決於其他程序(《刑事訴訟法典》第7條第1款)。對於作為第一審法院來說,對於不構成訴訟標的的事實作出審理的情況,法律特別作出了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b項——以控訴書或起訴批示沒有描述的事實作出裁判者,判決書無效。
      3. 上訴人所指的問題在於原審法院在量刑過程中,考慮了上訴人於2010年觸犯的一項受酒精影響駕駛的輕微違反的交通違例記錄作為量刑的因素。即使上訴人主張的問題存在,極其量也僅僅是違反《刑法典》第65條所規定的量刑規則,不屬於過度審理的問題。
      4. 法院在量刑時必須考慮《刑法典》第40條和第65條的具體規定,其中,第65條第2款e項明確規定,量刑需考慮行為人“作出事實之前及之後之行為,尤其係為彌補犯罪之後果而作出之行為”。而原審法庭在量刑時考慮上訴人於2010年觸犯一項受酒精影響駕駛的交通輕微違反的事實,正是依照《刑法典》第65條第2 款關於上訴人“作出事實之前及之後之行為,尤其係為彌補犯罪之後果而作出之行為”的規定,而上訴人曾經的酒駕行為衡量其過往行為和法律意識的因素之一。
      5. 上訴人之前受酒精影響駕駛的輕微違反記錄亦屬案中包含的文件證據,只要其附於卷宗之內,無疑就是法院審議的合法證據之一。
      6.《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74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詐騙罪
      - 特別減輕刑罰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在審查證據方面,《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即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3.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4.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5. 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兩名上訴人以協助被害人辦理“兩地牌”的虛假借口,誘使被害人向彼等交出涉案汽車和辦理“兩地牌”手續費並因此導致被害人承受相當巨額的損失,完全符合使用詭計騙取他人相當巨額款項的詐騙罪犯罪要件的認定。
      6. 當卷宗中無法認定在本案存在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上訴人的罪過的情節,也不存在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的實質前提,就沒有適用《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特別減輕的空間。
      7. 關於量刑的問題,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然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92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77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摘要

      一、《刑法典》第142條(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規定:
      『一、過失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
      三、如因該事實引致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行為人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四、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二、“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證實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25 941/2025/A 效力之中止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