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再審之要件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d)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求:1)發現新事實或證據;2)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新事實或證據,是在判決確定之後出現或知悉的事實或證據;
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的新事實或證據,它應該可資推翻一項司法秩序中已轉為確定並穩固的裁判。
主題
假釋
摘要
賠償相關被害人的財產損害不是假釋的前提,然而,異議人/上訴人所觸犯的是針對財產之犯罪,有否積極、主動及竭盡自己能力作出有關努力是其認罪、悔罪的重要表現之一。
主題
審查證據錯誤、交通輕微違反(超速)
摘要
上訴人在本案庭審期間行使沉默權,車主(B)拒絕作證,©先後兩次以生病為由缺席庭審,案中只有這三名人士才最清楚真正的駕駛者是何人,但他們在本案中均未有指出何人是真正的違例者。
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按照市民大眾使用手提電話的習慣,結合上述對手提電話定位而作出的排查結果,再以停車支付服務的綁定作為輔助,從而判定上訴人為真正的違例者,這一判斷符合生活常理及邏輯,並不存在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及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