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要法律問題: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遺留審查/或說明理由不足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疑罪從無原則,也稱作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必須強調,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必須是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緊隨案件敘述部分之後為理由說明部分,當中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盡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
四、《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凡未載有第355條第2款及第3款b項所規定載明的事項的判決屬無效。
- 「脅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以重大惡害相威脅
- 預備犯罪 未遂犯罪 不能未遂
- 犯罪中止
「脅迫罪」中的“重大惡害”,可以是非法、亦可以是合法的,在具體的情節中,可使或足以使被威脅者“屈服”時,才應被視為重大惡害。
為確定是否符合“重大惡害”,需要我們從一般性和個人性兩方面考慮。一般性是指一般人的判斷,而個人性,則需要考慮發出威脅時的具體情節,尤其是被威脅者的能力不足,而這種不足為行為人所知悉,或雖然不知悉但有義務知悉。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加重盜竊罪
- 贓物罪
- 量刑
- 犯罪所造成的後果
- 犯罪構成情節 量刑情節 作案手法
1. 就贓物罪而言,行為人所接贓物的價值不影響贓物罪的構成,物品的價值並非是決定“犯罪所造成的後果之嚴重程度”的唯一因素。
2. 犯罪所造成的後果,包括多方面,常見的除了對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之外,還有對社會安寧的侵犯。
3. 上訴人指責原審法院在量刑時重複考慮了已經成為犯罪構成情節的作案手法。的確,作案手法,在法律上同時具備「犯罪構成情節」與「量刑情節」的特性。然而,作案手法的核心情節符合犯罪構成情節之餘,其他具體情節則顯示行為的惡劣程度有輕重之分,後者屬於可予以考慮的有利或不利的量刑因素。根據被上訴判決及卷宗資料,我們未見被上訴判決作出重複評價的跡象。
- 公平原則
- 緩刑
1. 每個案件的案情不一,作案人的背景、作案情節、犯罪動機亦不相同,故難以直接比照其他只屬相同罪名的案件進行比較,並以“公平”來作量刑標準;再者,上訴人引述的案例,案件情節與本案使用假籌碼詐騙的完全不同,欠缺可比性。
2. 上訴人所觸犯的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對於像上訴人這樣實施在本澳較為多發的犯罪(詐騙罪)的人適用緩刑,不僅不會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倖、有樣學樣。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透過實際執行刑罰強化全社會的守法觀念,藉此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目的亦在情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