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12/2025 988/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66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主要法律問題: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
      違反疑罪從無原則
      存在法律錯誤適用(管轄權)
      欠缺「公開及詆毀罪」的犯罪故意
      錯誤適用《刑法典》第174條(公開及詆毀罪)
      量刑過重

      摘要

      《刑法典》第174條(誹謗)規定: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
      《刑法典》第176條(等同)規定:
      以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誹謗及侮辱,等同於口頭作出誹謗及侮辱。
      -
      《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毁)規定:
      『一、在第174條、第175條及第176條所指之罪之情況下,如:
      a)該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或
      b)屬歸責事實之情況,而查明行為人已知悉所歸責之事實為虛假;則誹謗或侮辱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二、如犯罪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491/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虛偽;禁止使用人證;初步證據

      摘要

      1. 本案中,原告為受質疑轉讓行為中的其中一名交易主體,因此,《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適用於本案。
      2. 一如司法見解所肯定般,應對《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及第2款作限縮解釋。然而,必須予以強調的是,只有當卷宗存在初步證據(princípio de prova)時,法院方可考慮人證。初步證據的存在,使法律禁止使用人證的理由得到維護,而在此情況下,證人證言具有補充價值,得為法院所考慮以肯定或排除前述初步證據所呈現的、可能存在“虛偽”交易的表象。
      3. 一旦卷宗內並無上指的初步證據,那麼,根據《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及第2款,相關案件便不得考慮人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1017/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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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25 46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而相關事實中已得以充分認定有關的婚姻並非真實,而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偽造文件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從相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在第一嫌犯的介紹及參與計劃下,第三和第四嫌犯在澳門虛假結婚,三名嫌犯的目的是通過申報第三嫌犯與第四嫌犯虛偽的婚姻關係,以家庭團聚為由,意圖令第三嫌犯取得澳門定居許可。
      由於政府有權限機關已經開展了審批,並在作出調查期間揭發了事件,因此第三嫌犯未能成功取得居留許可及澳門身份,彼等目的未能達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