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執行之訴;稅務申報文件。
考慮到稅務申報文件的保密性,除非請求執行人已嘗試其他更為直接及有效的途徑但仍無法鎖定屬被執行人所擁有的足夠資產,而又有合理的依據說明有關稅務文件其中某部份有助於鎖定被執行人的其他資產時,才應考慮透過有關方式取得有關資料,以適當地平衡資料的保密性及執行程序之所需。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共犯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偽造文件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及宣讀了相關嫌犯的聲明,亦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根據原審法院已證實之事實,上訴人與第一嫌犯是在彼此協議的前提下由第一嫌犯具體作出被指控之事實的,原審判決認定彼等為直接共同正犯。
因此,雖然在外地僱員續期申請表上只有第一嫌犯的簽名,但在二名嫌犯存在協議的前提下,上訴人亦應承擔共犯的責任,更何況其才是彼等犯罪的最終得益者。
- 刑罰選擇
- 緩刑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選擇罰金並未能達到處罰的目的,應選擇徒刑處罰,原審法院對刑罰的選擇正確。
2. 最佳的選擇應是透過執行刑罰的威嚇,對上訴人輔以及時且有針對性的社會跟進與道德和法治教育。這比單純執行所判徒刑,將其投入監獄更有利於其良好人格之塑造,從而使其今後保持良好之行為,最終達至立法者所期待的刑罰效果。
主要問題:審查證據錯誤、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吸毒罪的吸收、量刑過重、吸毒罪、販賣罪、抗拒及脅迫罪
從上述的已證事實所見,第1至3點的已證事實僅屬概括性的事實描述,當中所提到的“毒品‘冰’”,只是普羅大眾時下一種約定俗成的稱呼;事實上,在第17/2009號法律(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第10/2021號法律、第18/2023號法律及第16/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所修改)當中,並沒有一種叫“毒品‘冰’”的東西。
作為構成上述法律第14條第1款所指的「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必須要證明行為人不法吸食該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之物質;然而,列表當中並未有一種叫“毒品‘冰’”的物質。
儘管基於約定俗成的原因,我們在日常的交流當中可以認為“毒品‘冰’”所指的是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但對於作為刑事層面定罪量刑所依據的事實,基於合法性原則,“毒品‘冰’”這種描述方式顯然是不足以支持定罪的。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