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自首
- 特別減輕刑罰
- 量刑過重
- 緩刑
1.自首是指,在偵查機關並未得悉犯罪消息或相關犯罪事實之前,行為人主動交代其犯罪事實,而在偵查機關已得悉主要犯罪事實並掌握了一些證據之後行為人主動到偵查機關接受調查,只屬於主動到案或投案。
2.具備自首情節或主動到案情節並不意味著自動符合了《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情節,須具體分析行為人的表現是否能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
3.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刑事訴訟中的過度審理的瑕疵
- 判決書的無效
- 量刑規則
- 文件證據的審理
1. 雖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相同之處,尤其是前者(《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容許在適當的情況下補充適用後者的規定,但是,給予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在各自具有不同的制度的情況下,無需訴諸對一般制度的補充適用。
2. 在刑事訴訟中,一方面,一切有利於對案件作出裁判有利的問題,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不取決於其他程序(《刑事訴訟法典》第7條第1款)。對於作為第一審法院來說,對於不構成訴訟標的的事實作出審理的情況,法律特別作出了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b項——以控訴書或起訴批示沒有描述的事實作出裁判者,判決書無效。
3. 上訴人所指的問題在於原審法院在量刑過程中,考慮了上訴人於2010年觸犯的一項受酒精影響駕駛的輕微違反的交通違例記錄作為量刑的因素。即使上訴人主張的問題存在,極其量也僅僅是違反《刑法典》第65條所規定的量刑規則,不屬於過度審理的問題。
4. 法院在量刑時必須考慮《刑法典》第40條和第65條的具體規定,其中,第65條第2款e項明確規定,量刑需考慮行為人“作出事實之前及之後之行為,尤其係為彌補犯罪之後果而作出之行為”。而原審法庭在量刑時考慮上訴人於2010年觸犯一項受酒精影響駕駛的交通輕微違反的事實,正是依照《刑法典》第65條第2 款關於上訴人“作出事實之前及之後之行為,尤其係為彌補犯罪之後果而作出之行為”的規定,而上訴人曾經的酒駕行為衡量其過往行為和法律意識的因素之一。
5. 上訴人之前受酒精影響駕駛的輕微違反記錄亦屬案中包含的文件證據,只要其附於卷宗之內,無疑就是法院審議的合法證據之一。
6.《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