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40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以資訊方法作侵入罪和侵入私人生活罪的競合關係
      - 緩刑的適用
      - 精神損失賠償

      摘要

      1.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是指僅憑有關事實不可能得出有關法律上的結論或者法院不能查實控訴書、辯護書或案件的法庭討論中所提出的所有事實,亦即,在案件標的範圍內的查明事實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方面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2. 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3. 如果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充分地對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且未發現存在任何遺漏,那麼,就無從確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存在。
      4. 上訴人所質疑的是原審法院在認定行為人實施脅迫行為的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即認為不但庭審所調查的證據以及整個卷宗的證據均沒有顯示上訴人向輔助人發送未經輔助人同意的情況下拍攝輔助人的裸露照片、洗澡及二人發生性行為的影片的內容並以此作出重大惡害的威脅的行為。這純粹是上訴人欲以案中不存在向輔助人發出相關裸照的記錄為由否定原審法庭對此事實的認定,其本質上是對原審法庭依照證據規則進行自由心證的質疑,這是法律不許可的。
      5. 即使上訴人缺席庭審,僅聽取輔助人的證供,也不妨礙原審法院根據其證供,結合上訴人實際上在後來不能在繼續來往時向互聯網平台發送那些私照和視頻的事實,作出認定上訴人實際上有發送的行為的心證,這心證的形成,有合適的證據的衡量以及理由說明,並不存在明顯違反證據規則以及衡量原則之處,也就無從確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6. 侵入私人生活罪禁止以具體方式對私人生活,尤其涉及家庭生活或性生活之隱私作出侵犯,而以資訊方法作侵入罪則在刑法層面禁止對個人生活隱私資料作出無合理理由的資訊化處理。
      7. 上訴人的行為明顯表現兩個不同的行為:首先,上訴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以拍照以及錄影的方式侵入受害人的私人生活而獲得大量的受害人的私照,這就是觸犯了《刑法典》第186條的法益;其次,將這些私照發送至互聯網平台以及網上公開的討論區,觸犯了《刑法典》第187條保護的法益。上訴人不但以不同的行為而且以不同的行為方式侵犯了兩項罪名所保護法益,根本不存在互相吸收的條件,更不可能是法條競合的關係。
      8. 在適用《刑法典》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時,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了緩刑的形式前提及實質前提。形式前提是指不超逾3年的徒刑,而不可以係其他非剝奪自由刑。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9. 本案所涉及的是對故意犯罪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58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51/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42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量刑過重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5 886/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