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刑罰選擇
- 緩刑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選擇罰金並未能達到處罰的目的,應選擇徒刑處罰,原審法院對刑罰的選擇正確。
2. 最佳的選擇應是透過執行刑罰的威嚇,對上訴人輔以及時且有針對性的社會跟進與道德和法治教育。這比單純執行所判徒刑,將其投入監獄更有利於其良好人格之塑造,從而使其今後保持良好之行為,最終達至立法者所期待的刑罰效果。
主要問題:審查證據錯誤、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吸毒罪的吸收、量刑過重、吸毒罪、販賣罪、抗拒及脅迫罪
從上述的已證事實所見,第1至3點的已證事實僅屬概括性的事實描述,當中所提到的“毒品‘冰’”,只是普羅大眾時下一種約定俗成的稱呼;事實上,在第17/2009號法律(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第10/2021號法律、第18/2023號法律及第16/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所修改)當中,並沒有一種叫“毒品‘冰’”的東西。
作為構成上述法律第14條第1款所指的「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必須要證明行為人不法吸食該法律表一至表四所列之物質;然而,列表當中並未有一種叫“毒品‘冰’”的物質。
儘管基於約定俗成的原因,我們在日常的交流當中可以認為“毒品‘冰’”所指的是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但對於作為刑事層面定罪量刑所依據的事實,基於合法性原則,“毒品‘冰’”這種描述方式顯然是不足以支持定罪的。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
遺產處理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2147條及續後亦設有類似制度,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關於遺產處理之裁判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遺產處理之裁判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