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羅睿恒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主題
樓宇滲漏水;必要仲裁;對仲裁裁決的上訴;嗣後無用
摘要
1. 訴訟後續出現的不可能性或無用性,是指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因某種事實的發生,使得原告的請求無法再維持。這可能是因為訴訟的主體或標的消失,或原告的請求已在訴訟之外獲得滿足,不再需要透過其所要求的司法手段來得到解決。在此等情況下,爭議的解決便失去了意義–一方面是因為無法再達致原本所欲達致的效果;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有關效果已透過其他途徑得以實現。
2. 就案中必要仲裁程序所發生的嗣後無用情況,根據《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16條第3款所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377條第1款規定,如訴訟程序因進行訴訟屬不可能或無用而消滅,則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但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實而引致進行訴訟屬不可能或無用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