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侮辱、誹謗、公開及詆毀罪
《刑法典》第174條(誹謗)規定: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
公開及詆毀方面,則適用《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毀):
一、在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所指之罪之情況下,如:
a)該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或
b)屬歸責事實之情況,而查明行為人已知悉所歸責之事實為虛假;則誹謗或侮辱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二、如犯罪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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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及詆毀罪」適用《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規定的「免除處罰」情況: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a)項免除處罰之規定要求: 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免除處罰之規定要求: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在房屋內留宿的義務;合理理由。
1. 根據《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相關規定,若發現承租人或其家團成員沒有在社會房屋居住連續超過三十日,或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時間,行政當局可解除租賃合同。
2. 即使行政當局認定某一家團成員並沒有“合理理由”去支持並說明其沒有履行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在房屋內留宿的義務,但這不代表解除租賃合同是唯一選項。《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第19條第2款第4項使用了“可”解除合同此等字眼,此一典型的表述顯示,立法者是賦予了行政當局在解除合同與不解除合同之間進行選擇的權力。
3. 行政當局在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時,應衡量所有因素,以得出最能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利益的決定。在本具體個案中,面對司法上訴人及其配偶在一年度內,合共有242天沒有在涉案社會房屋內居住,本院未見行政當局解除租賃合同的決定有任何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合法性、平等、適度、公正及公平等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情況。
寄存合同;博彩中介人;承批公司;連帶責任。
基於本案已獲得證明的事實不能支持涉案帳戶中的全部或部份款項是曾用於或經娛樂場幸運博彩贏取的款項或籌碼,根據第16/2022號法律第63條第1款此一解釋性法律,以及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的規定,被上訴判決中,裁定原告要求承批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成立的部份,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