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在房屋內留宿的義務;合理理由。
摘要
1. 根據《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相關規定,若發現承租人或其家團成員沒有在社會房屋居住連續超過三十日,或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時間,行政當局可解除租賃合同。
2. 即使行政當局認定某一家團成員並沒有“合理理由”去支持並說明其沒有履行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時間在房屋內留宿的義務,但這不代表解除租賃合同是唯一選項。《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第19條第2款第4項使用了“可”解除合同此等字眼,此一典型的表述顯示,立法者是賦予了行政當局在解除合同與不解除合同之間進行選擇的權力。
3. 行政當局在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時,應衡量所有因素,以得出最能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利益的決定。在本具體個案中,面對司法上訴人及其配偶在一年度內,合共有242天沒有在涉案社會房屋內居住,本院未見行政當局解除租賃合同的決定有任何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合法性、平等、適度、公正及公平等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情況。
主題
寄存合同;博彩中介人;承批公司;連帶責任。
摘要
基於本案已獲得證明的事實不能支持涉案帳戶中的全部或部份款項是曾用於或經娛樂場幸運博彩贏取的款項或籌碼,根據第16/2022號法律第63條第1款此一解釋性法律,以及第6/2002號行政法規第29條的規定,被上訴判決中,裁定原告要求承批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成立的部份,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