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0/2024 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加重情節
      - 阻卻不法性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中,根據已證事實,被害人曾多次被上訴人以未明方式發泄情緒以及上訴人於2021年12月2日攻擊被害人的行為的事實,導致被害人現時精神心理狀況仍存焦慮及擔憂的現象,並患有兒童身體虐待及適應障礙症合併混合焦慮與憂鬱情緒,有關情況已可顯示上訴人的特別罪過,其行為具有特別可譴責性。
      基於上述事實,上訴人的行為已滿足《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及第140條第1、2款結合第129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所有要素。

      3. 根據涉案信息的內容,被害人的思想已有明顯的暴力傾向,倘上訴人作為父親欲教導女兒,應諄諄善誘,或尋求社工及其他專業人士協助,為被害人進行輔導或治療。但根據卷宗第17頁醫生檢查報告及第30頁的臨床法醫學意見書,證實被害人左耳廓軟組織挫瘀和雙手軟組織挫擦傷。上訴人對被害人的“管教”方法,明顯是使用暴力,只會令被害人的暴力傾向更嚴重,明顯是錯誤的。從案發當時上訴人情緒的激動變化,結合被害人受傷的嚴重程度,以及被害人的母親叫被害人離開現場的情況來看,上訴人的行為不是為著管教的目的,明顯更多的是為著發泄不滿及憤怒的情緒。上訴人只不過是利用管教的理由,為其傷害被害人身體完整性的行為作辯解。
      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並不符合《刑法典》第30條的規定,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不存有違反法律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