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中院不批准中止收回南灣湖A4地段之決定的效力

      澳門半島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及澳門商業大馬路之間「南灣湖計劃」A區4地段的承批人風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景灣),針對行政長官2018年5月3日宣告該地段批給失效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同時提出中止該批示效力的聲請。

      作為中止效力聲請的理據,風景灣提出,若執行上述批示,將導致其遭受一系列難以彌補的損失,特別是:為使「南灣湖計劃」能夠順利進行而實施的多項工程的巨額花費;已向行政當局支付的該土地的全部溢價金;土地被收歸國有後無法就在土地上所作之改善得到任何補償;令其在那些與其訂立工程項目合同的承建商面前失去誠實與信用;令其無法參與「南灣湖計劃」,進而無法實現為澳門經濟發展做良好貢獻的宏願。

      中院對該中止效力的申請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首先,被上訴行為立即在聲請人的權利義務範疇產生影響,是一個可被中止效力的行為;其次,由於目前還沒有一個可以立即實施的重新利用該地段的具體計劃,因此暫不執行被上訴行為至少在短時間內並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巨大損失;再次,考慮到聲請人在司法上訴中指控被上訴行為所存有的瑕疵以及聲請人明顯具有提起司法上訴的正當性,有強烈迹象顯示司法上訴屬合法。這樣也就滿足了中止效力的先決條件和《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和c項所規定的要件。問題的關鍵在於a項,即要查明聲請人風景灣所提出的那些損失是否真的如其所言般難以彌補。

      合議庭強調,不論是在本保全程序的案卷中,還是在司法上訴的主案卷中,聲請人和行政當局都沒有提出目前已經存在一個可以立即實施的重新利用該地段的具體計劃,而且當局也尚未就該地段的用途作出任何決定。出於這個原因,儘管在司法上訴待決期間,聲請人可能會被剝奪相關土地,但這幅土地並不會從世界上消失,也不會立即被用於其他用途。如果聲請人的司法上訴獲判勝訴,即相關土地的批給並未失效,那麼行政當局必須讓土地恢復之前的狀態。屆時,聲請人只需以承批人的身份重新再作投資即可。只要這幅土地還在,沒有被批給其他人或被用於其他用途,再投資就是可能的,而且也並不困難。所以聲請人提出的那些損失並非真正難以彌補,a項的要件不成立。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決定不批准中止相關行政行為效力的聲請。

      參閱中級法院第586/2018-A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