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況

修建公交專道需清空碼頭 個人利益讓位於公共利益

      1993年10月12日,當事人通過頂讓取得了內港第25號碼頭的臨時占用准照。之後,港務局將該碼頭的經營權轉給了當事人。自此,當事人一直以臨時占用的方式使用相關地點停靠船舶及經營海鮮檔。2010年10月14日,當事人如常提出了續期准照的申請,然而,考慮到為實現政府修建關閘至媽閣公交專道的構想,有必要將第25號碼頭預留作公共道路用地,因此,經港務局建議,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1年7月5日作出批示,決定不批准第25號碼頭臨時占用准照的續期申請。之後,行政長官於2012年3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當事人清空其所占用的碼頭,將其交還澳門特區政府管理。

      當事人不服,針對行政長官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指相關批示違反了行政法的一系列原則,並且存在權力偏差的瑕疵和違法瑕疵。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上訴人提出的各項瑕疵逐一進行了審理。首先,有關行政行為涉嫌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只有兩種情況在事實和法律層面都完全相同時,才能予以同等對待。在本案中,雖然第25號碼頭與其它並未被要求清空的碼頭處於同一水平線,但每個碼頭所對應的道路寬度並不相同,第25號碼頭所處位置的路寬只有3.35米,相對於其他位置更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另外,上訴人的法律狀況是在臨時占用准照的續期申請被否決之後仍不清空相關地點,而其他碼頭占用人的法律狀況則是准照獲得了續期,因此,無論在事實層面還是法律層面,第25號碼頭的情況與其他碼頭的情況都不盡相同。基於此,合議庭裁定該瑕疵理據不成立。

      至於違反適當、適度及公正原則的問題,合議庭指出,爲了確保公交專道能夠得以順利修建,行政當局有必要採取包括命令清空碼頭在內的一系列措施以便儘早作出準備,而相對於上訴人因無法繼續在原址經營而蒙受的損失而言,讓公共道路使用者無法享受快捷的交通,讓內港地區的住戶、行人的生命及健康長期受到混亂的交通狀況的威脅才是真正的不公正。

      對於行政行為存在權力偏差瑕疵的指控,合議庭認為,該瑕疵是指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其在作出相關決定的背後所基於的決定性原因與法律賦予當局該權利時所期望達到的目標不相符。而在本案中,上訴人並沒有能夠說明行政當局期望通過命令清空碼頭的決定達到怎樣的修建公交專道以外的非法目標,另外,當局所行使的也並非自由裁量權,而是在具體執行之前所作的不續期相關准照的決定,因此,這一理由不能成立。

      最後,有關行政行為涉嫌侵犯當事人物權的問題,合議庭指出,由於碼頭先前的使用人也只是以臨時占用的方式使用相關地點,因此,碼頭的頂讓合同並不構成物權的取得憑證。另外,相關物權也不能以時效的方式取得,一方面是由於上訴人沒能證明占有的主客觀要素,另一方面《基本法》第7條也不允許私人在特區成立之後再以此方式取得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

      基於以上的幾點原因,中院合議庭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359/201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