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0 1065/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物業登記
      毋須記載的表述

      摘要

      《民法典》第690條規定的有關抵押之“不容許之約定”乃一項強行性規定,即立約人不能透過他們的意思表示去排除有關規定的適用。而按照“不容許之約定”,當事人是不能夠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給付時債權人可將抵押物據為己有的協議。
      因此,已透過法律的頒布和公布而對該強行性規定作公示,毋須以物業登記的方式再度就法律所規定的限制重覆作出公示行為。
      另外,對於用作經營幸運博彩娛樂場的獨立單位或土地在相關幸運博彩轉批給合同終止或完結時,在其上設定的抵押亦告失效的表述,以及在抵押消滅時,相關用作經營娛樂場的物業將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並同時須解除在物業上設定的一切抵押及其餘負擔的表述,根據第16/2001號法律《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37條及第40條第1款,以及《民法典》第725條c項的規定,同樣屬於法律已規定的必然或理所當然的效果,因此相關表述同樣毋須記載於物業登記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