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條件之成就
摘要
- 倘大股東的2名繼承人在沒有合理理由下多次拒絶原告和其他3名股東的取款要求,不召開股東大會商議有關事宜以及不向股東們提交公司帳目以阻卻原告和其他3名股東取回屬於自己的款項的行為,構成《民法典》第268條第2款所指的在違反善意規則下阻礙條件成就的利害關係人。
- 上述2名繼承人為公司的大股東,亦是公司的實際控制和管理人,故阻卻原告和其他3名股東從公司中取回款項是對彼等有利的,相反則不利。
- 在此前提下,應根據《民法典》第268條第2款之規定,視該條件已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