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不當扣留證件罪」之既遂
- 犯罪中止
- 量刑
1. 第6/97/M號法律第6條規定的「不當扣留證件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或強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某種活動;(2)扣留他人的身分或旅遊證件。
2. 根據「不當扣留證件罪」的罪狀,該犯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有關“行為”即為既遂。事實上,行為犯的特點就在於行為一旦實施必然產生實害結果,該危害結果在任何情況下已經附屬於已然的行為存在。
3. 換言之,符合「不當扣留證件罪」的罪狀之行為是行為人扣留他人的證件,而犯罪結果為令持證人失去證件之事實,即:剝奪了證件持有人對自己證件的所有權和處分權;當行為人基於該犯罪所規定的不當利益或目的,一旦扣留他人身分證明文件即侵害了持證人的合法利益,即為犯罪既遂。
4. 根據《刑法典》第23條第1款規定,犯罪中止包括:
- 因己意及自發地放棄實施犯罪;
- 因己意及自發地阻止犯罪既遂;
- 對於犯罪雖已既遂,但行為人因己意及自發地防止緊接罪狀行為的不包括在罪狀中的結果發生。
5. 犯罪中止成立之要件有:1)需具備犯罪未遂成立之要件;2)需出於己意中止;3)需要有中止行為;4)中止行為與犯罪未遂間需有因果關係。
6. 自願的犯罪中止只對未遂行為具有刑事重要性,對某法定罪狀而實行完畢的行為不具重要性。
7. 《刑法典》第23條第1款所要求的犯罪中止的「己意」,應理解為純粹出於行為人自發的意願,而非行為人因外部原因或外在壓力而形成的意願。一切在刑法上有意義的中止犯罪舉措,必須是出於行為人的己意,倘行為人是在得知正被執法人員偵查其犯罪行徑、或如在被捕問話後才決定中止犯罪,這便是非出於己意了。
8. 本案中,由於上訴人已實行了符合「不當扣留證件罪」罪狀基本構成要件的所有行為,其犯罪已既遂。在此罪既遂下,已談不上犯罪中止這大概念下的「實行中止」、「防止犯罪既遂」的情況;此外,上訴人說出被害人證件被藏匿之位置,該行為是在警察到達後向在場人士查核身分時作出的,迫於外來壓力而為之,不屬於出自“己意”,也談不上「犯罪雖已既遂,但防止不屬該罪狀之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