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裁判書澄清要求
摘要
法院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但基於其他理由判其上訴請求成立,上訴人應獲豁免支付上訴之訴訟費用。
主題
- 暫緩執行禁止駕駛附加刑/部分禁止駕駛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摘要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條規定:“如有可接納的理由,法院可暫緩執行禁止駕駛或吊銷駕駛執照的處罰六個月至二年”。該法律沒有禁止法院規定被處罰者在暫緩執行附加刑期間須履行一定義務或遵守一定行為規則,得根據《刑法典》第124條規定補充適用該法典第49條和50條之規定。
然而,無論是稱作暫緩執行的“條件”抑或“限制”,法院規定的暫緩執行附加刑期間“須履行一定義務”或“須遵守一定行為規則”,均是允許的,只要相關的“條件”/“限制”沒有變相造成全面的禁止駕駛,否則,法院之決定便陷入了自我否定或自相矛盾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