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方面錯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緩刑
摘要
1. 根據證人B的聲明結合卷宗內的資料顯示,可以認定被存放到電腦設備專用房內的是一件扣押物,而根據上訴人一開始將扣押物特別保管,且事後需大費周章地將該木塊取走的事實,已足以證明上訴人是明知涉案的木塊是受到檢察院拘束的扣押物,但仍將之從檢察院處取去。原審法院從有關客觀事實中推斷出上訴人的主觀故意的裁判並無錯誤。
2.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明知有關沉香木已被依法扣押在檢察院的設施內,正處於受公權力當局看管及管制的狀態,仍擅自將之取去。上訴人的行為已完全符合《刑法典》第31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的罪狀構成要件。
3. 本案中,由於控訴方並未將相關的重要人士列為證人,而原審法院亦未能在審判聽證中聽取相關人士的證言,因此,原審法院只能將被上訴人取去的木塊屬於第B-17號物件以及相應的價值認定為未證事實,這一判斷並無患有任何錯誤。
4. 儘管上訴人為初犯,且事隔多年,但單純的適用緩刑無助於上訴人之警醒及改善其人格;同時也無助於使社會上其他人(特別是公務人員)產生警戒作用,增強守法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