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7/2021 19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告訴權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
      - 扣押物之處置

      摘要

      卷宗第338頁至第340頁的授權聲明書符合澳門所要求的授權書形式,故不存在“無權代理”之情形;被害人行使其告訴權適時、合法、有效。
      三名上訴人為獲得不當利益,將只能於內地使用的三部POS終端機透過外加模擬訊號撥號器、無線WIFI蛋及充電器等設備,而在澳門進行刷卡,令原本需使用交流電並連接固網電話傳輸的POS終端機變為便攜式終端機,得以繞過內地收單行利用固網電話號碼綁定而對刷卡交易地的監察,而令銀聯公司誤以為交易在國內進行而批准交易,導致被害人F有限公司遭受服務費用的損失。三名上訴人


      的行爲符合《刑法典》第211條規定的「詐騙罪」之主觀及客觀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