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罰金刑的適用
- 自認情節的衡量
- 量刑過重的審查
摘要
1. 單純的自認,以致是毫無保留的自認以及承認控告書中的所有事實,只是在無可抵賴的事實面前作出的,並不能明顯減輕其行為的不法性和罪過,不能適用特別減輕情節。
2. 《刑法典》第64條規定,在需要從徒刑與非剝奪自由刑之間作出選擇時優先選擇後者的刑罰,只要它可適當及足以實現刑罰的目的,而《刑法典》第44條第1款規定所科處之徒刑不超逾六個月時,應以相等日數之罰金或以其他可科處之非剝奪自由之刑罰來代替,同樣以為預防將來犯罪而有必要執行徒刑者為限。
3. 原審法院在直接以及口頭原則下進行的庭審所衡量的在本案中犯罪的預防的需要而得出的結論,一般情況下,上訴人法院沒有條件予以改變,在沒有明顯的審查證據方面的錯誤時,應該予以支持。
4.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