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瑕疵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共同犯罪
1.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種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也不是指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不能確認犯罪構成要件這個屬於法律層面的問題。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上訴人所提出的存在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的瑕疵的主張在於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其有參與涉案的非法套現醫療券活動,這也僅以其自己的未能令人信服的理由角度去分析,並認為原審法院應採納其主張的依據,且提出一些「可能性」,以質疑法院形成的心證,這是明顯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
4.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規定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
5. 在《刑法典》第25條所規定的共同犯罪的形態下,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並非必須每個行為人都參與所有實施犯罪的行為,只要每一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整體的部份,以及結果是每一行為人所想達成的,即使僅屬或然故意的形式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