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2/2020 247/2019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社會房屋
      事實調查不足
      錯誤解釋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3款2項

      摘要

      針對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的一筆款項是否屬於其個人資產是行政當局要解決的重要事實問題,一旦證明款項屬於其妹妹,上訴人的存款便不會超出法定總資產淨值的上限,符合申請社會房屋的條件。
      既然存款的歸屬是重要的事實問題,行政當局就有責任釐清事實的真相,查明該筆款項是否如上訴人所言屬於其妹妹所擁有,而不應以有關書面聲明不具有完全證明力為由即時否定上訴人的解釋。
      事實上,大部分市民對行政部門的手續及運作都不太了解,加上本個案涉及對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的解釋及適用,相關部門應以親民及非官僚化之方式對待市民(見《行政程序法典》第12條)。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3款2項提請行政當局予以考慮的事項,並不涉及申請之實質前提內容(例如家團本身的經濟狀況),而僅是同一行政法規第3條第2款所指的“年滿十八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七年”及“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情事。
      對於申請人可憑其個人意願予以變更的情事,並不適用上述第19條第3款2項的規定,否則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隨意處分自己的財產,使之符合最高法定總資產淨值上限的標準,規避法律及行政當局的監督。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