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資訊權;開考程序;典試委員會適用的評審要素及準則的機密或秘密屬性;對開考程序主要目的之影響;對其他考生做成的不公。
摘要
1. 《行政程序法典》第64條規定:“一、卷宗未附有保密文件,又或未附有涉及商業秘密、工業秘密或與文學、藝術或科學產權有關之秘密之文件時,利害關係人有權查閱之;二、利害關係人藉支付應繳金額,有權獲發證明,或獲發其可查閱之卷宗所附文件之複製本或經認證之聲明書。”
2.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23條旨在規範典試委會員的運作,其中第4款所欲規範的,是當出現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時,典試委員會就會議錄及條文中所述資料發出證明的期間。
3. 然而,上指第4款無意將利害關係人對資訊權的行使取決於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的提出,亦不表明利害關係人倘無提出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時,便無獲得有關文件的證明或副本的權利。
4. 一名於知識考試(筆試)中得分低於50分,並在階段性成績名單中
被除名的投考人,屬於程序當中的直接利害關係人。
5. 倘未能認定《行政程序法典》第63及64條所規定的任一例外情況,上述被除名投考人有權查閱知識考試題目、其本人所提交的考試答案、其試卷所獲得的評分,以及知識考試評核准則,此外亦得藉支付應繳金額,以獲得有關資料的副本,即使其尚未就除名提起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