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21 29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遺漏審理、事實依據

      摘要

      - 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單一犯罪的量刑必然比連續犯的為低,而在沒有加重嫌犯原來的判刑下,不存在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的事實。
      - 只有當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某一問題沒有進行審理時,才構成判決因遺漏審理而無效。倘法院已就相關問題作出審理,僅是沒有就所主張問題的理由逐一作出回應,並不構成遺漏審理的判決無效。
      - 說明理由不足和遺漏審理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不導致任何裁判/判決無效,而後者則是法定無效裁判/判決瑕疵之一。
      - 倘在已證事實中所列出的事實足以證明嫌犯的行為構成相關的犯罪要件,便不存在沒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的裁判無效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1 29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一罪不二罰」原則、量刑過重

      摘要

      - 倘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濫用其職務上固有之權力,違反公正及無私等義務,促成他人取得相關採購判給和格力犬絶育之業務,以及在財產申報中故意就其財產狀況作虛假聲明,意圖隱瞞其真實的財產狀況,足以認定觸犯了所指控的「濫用職權罪」,並不存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倘上訴人是基於不同的事實而被判處以連續犯的方式觸犯兩項「濫用職權罪」,不存在違反了「一罪不二罰」(ne bis in idem)原則。
      - 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量刑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而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
      - 首次犯罪並非必然的刑罰減輕情節,僅是在具體量刑時的綜合考慮因素之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