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印花稅、結算日
摘要
- 倘財政局就同一車位向司法上訴人徵收了一個是基於司法上訴人作為車位預約買受人而需根據印花稅規章第51條第2款和第3款 b)項的規定繳交的財產移轉印花稅,而另一個是基於第15/2012號法律修改之第6/2011號法律第2條1款規定因在2年內承諾移轉有關車位給他人的特別印花稅,這兩次印花稅的科稅標的並不相同,故不構成雙重徵收稅款。
- 第6/2011號法律第2條1款所指的結算之日是真正作出結算的日期,即載於相關印花稅繳納憑單(M/2)內的結算日期,而非利害關係人提交有關印花稅申報書(M/1)或應提交該申報書最後法定期限的日期。
- 第6/2011號法律的立法者明確選擇了以前次印花稅結算日為計算2年時間的起點。
- 倘司法上訴人於2010年已取得相關車位預約買受人的合同地位,但卻沒有適時申報及繳納有關的財產移轉印花稅,其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