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公開及詆毀罪」
- 連續犯
- 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
- 遺漏審理
- 緩刑義務、違令罪
摘要
被上訴人於社交媒體平台先後發佈72段視頻,向大眾將並非屬實的事實歸責於上訴人,侵犯上訴人的名譽以及大眾對上訴人的觀感,合共七十二次實施了符合「誹謗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故此,相關的罪數應以被上訴人實際實現的罪狀次數予以認定並作出處罰。
另一方面,被上訴人先後發佈72段視頻,儘管屬於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且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但是,涉案的視頻內容並非相同內容的單純重複,而是每次均經過了被上訴人新的“構思”與“創作”,故而,不存在可以降低其罪過程度的情形。同時,社交媒體平台的客觀存在,也不能構成“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的“外在情況”。
因此,被上訴人的行為不屬於《刑法典》第29條第2款規定之連續犯,而應以其實際實現的罪狀之次數分別作出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