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自由心證、追訴時效、精神損害補償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當滲水情況造成的損害曾因2015年及2016年的維修和改善工程被修復了,那其後再出現的滲水損害便是新的損害。在此情況下,2016年及之前作出的維修費用在本案提起時(2020年)已完成了相關的追訴時效,茲因原告已作出了維修及改善工程,已清楚知道誰是責任人及相關損害金額,且不存在任何阻礙其行使追討權利的障礙。
- 當證明了損害的存在及被告需要對相關損害負責,但未能證實具體的損害金額,法院不能以卷宗沒有資料定出具體賠償金額為由,駁回原告的請求,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6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於執行判決時方作結算。
- 精神損害只有達到一定程度的嚴重性才能獲得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