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第22/2011號行政法規)
事實調查不足
摘要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7條第1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負證明其陳述之事實之責任,但不影響依據上條第一款之規定課予有權限機關之義務。”
事實上,利害關係人有權對其不利的指控提出爭辯,包括對構成抗辯的事實提供一切證據方法。
行政當局於巡查中未有在涉案地點發現獲資助的設備,但利害關係人在聽證時表示原來在場所內獲得資助的設備已因損耗而全部更換。
既然有關設備的去向是重要的事實問題,行政當局有責任釐清事實的真相,給予利害關係人解釋及舉證的機會,以證明有關情況與當局所認定的不相符。
在本案中,行政當局僅以在巡查中發現兩個地點沒有安放獲資助的設備,便直接認定利害關係人違反了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另外,又拒絕聽取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證人證言,此舉無疑剝奪了其申辯權,當局的行為因存在事實前提錯誤而沾有違反法律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