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權限、違反法律、自由裁量權
摘要
- 根據第85/84/M號法令第3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將其對有關公共部門全部或部分事務之執行權限授予各司長,或授予直屬於行政長官之各部門局長。
- 而透過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將其所擁有的在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6條所指的施政領域和部門及實體有關的執行權限授予了運輸工務司司長,故此第17/2019號法律第8條第2款所指的權限亦在上述授權的範圍之內。
- 司法上訴人雖然提出了當初出售獲補貼的房屋是因當時需要照顧孩子,未能工作,但倘沒有就此(不論在行政程序或本司法上訴程序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其陳述的屬實,那被訴實體便不能依法免除相關妨礙性要件。
- 在存有申請社會房屋的妨礙性要件的情況下,司法上訴人的申請被否決並沒有違反法律,更談不上濫用自由裁量權或絶對不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