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無罪推定原則 疑罪唯輕原則
- 事實之法律定性 普通詐騙罪
- 民事賠償金額
- 量刑過重 緩刑
摘要
1.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法律中,體現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9條第2款的規定中:應在不抵觸各種辯護保障下儘早審判嫌犯,在有罪判決確定前推定嫌犯無罪。
2.疑罪從無原則,也稱作疑罪唯輕原則,是刑事訴訟的證據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這裡的合理懷疑,有必要在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參見中級法院第368/2014上訴案及第592/2017號案件合議庭裁判)。
3.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