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1/2018 414/201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行政方面之上訴裁判書

      摘要

      一. 按照12月31日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e)項及第7條b)項之規定,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有權在“從事職業之適當培訓”之框架內,對中醫師資格作出認可。由於該委員會有法定權限處理這個事宜,這點不容置疑。
      二. 對自由裁量(權)行為作出審查有一定限制,有關內容原則上不受法院審查,僅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或嚴重的錯誤,又或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之情況,又或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之方式違反該原則之情況下,法院才可介入,但須有具體證據証明之。
      三. 不能把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對“從事職業之適當培訓”預設評審準則(基準)及嗣後作出修改之情況,視為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又或違反《基本法》第129條首部分所規定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又或視為錯誤適用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
      四. 由於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預設中醫師資格的評審準則(基準)不具有“行政法規”之性質,故司法上訴人指責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欠缺制定規章之權限,並進一步指控有關評審準則沒有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對外作出公布以致欠缺法律約束力,對被訴行為提出無效質疑之說法理由欠缺充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