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減輕處分原則、自由裁量權、適度原則
- 從《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6條第2款條文可見,立法者並沒有強制要求在存有特別減輕情節的情況下,處分必須調低一個等級;立法者僅表示可以適用較低之處分等級。
- 行政當局享有自由裁量權在法定處罰種類和相關幅度之內作出具體的紀律處分。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 倘司法上訴人的違紀行為是基於嚴重過失而作出,且相關違紀行為亦令巿民對行政當局產生了負面的觀感,30日的停職處分並沒有違反適度原則。
理由說明、紀律處分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立法者制定說明理由義務的目的在於讓巿民能清楚明白有關行政行為的決定方向是基於什麼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作出,從而可決定是否接受有關行為或依法提出申訴。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4條第2款所使用的立法技術是舉例列舉,即立法者僅是舉例列出了一些構成有過錯並對履行職業上之義務漠不關心的情況,故並不是只有那些被列出的才構成同一法規第1款所指的情況。
- 倘司法上訴人的違紀行為不符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4條第2款所列舉的任一情況,不可能要求被訴行為清楚說明是該法規第2款的那一項。
- 若有關違紀行為是出於過失對法律及規章欠缺認識而作出,應依照《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3條第1款及第2款e)之規定科處罰款的紀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