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彌補權、賠償責任
摘要
- 倘遇難人是違反原來的工作安全措施要求,沒有使用救生繩的情況下前往棚架,最後不幸失足墜下死亡,其死亡是和其沒有遵守僱主制定的安全措施有直接因果關係,故符合第40/95/M號法令第1條所規定的不給予彌補權的情況。
- 《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中的W51項特別條款所指的關於樓宇建造和拆卸的業務/職業應包括外墻更改工程,理由在於外墻更改必然需拆卸部分或全部原有的建築,然後再全新作出建造,從而達到更改的目的。此外,兩者均存在高空作業的可能性,且需搭建棚架才能完成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