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行賄罪
- 量刑
摘要
1.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的規定,上訴得以“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一般經驗法則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而來的,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證人作為D大學的教授具有公務員的身份,同時,作為博士生課程的指導教授,依照專業標準考評在讀生的資格、開題報告以及論文答辯,屬其職務上之義務的行為。上訴人向教授給予不正當利益,企圖令教授違背正常的審核準則、降低對相關開題報告的要求而使上訴人的博士論文開題報告獲得通過並順利畢業,明顯意圖讓證人違背教授作為公務員而應遵守的職務上之義務。上訴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結合第336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行賄罪」。
3.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