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504/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請求
      損害賠償責任
      風險責任
      告知義務
      「不可補正」的不當情事
      確定裁判

      摘要

      1. 儘管《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一款f項例外地容許民事原告可針對刑事嫌犯和其他的純粹民事責任人向民事法院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以追討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的損害的賠償責任,但前提是民事原告未曾以相同訴因根據同一法典第六十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的民事請求。否則,該獨立的民事請求應被民事法院初端駁回。
      2. 如針對一構成犯罪的事實有提起刑事訴訟程序,檢察院或法院分別有義務在其主導的訴訟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因該構成犯罪的事實而受損害者,可以和必須根據同一法典第六十條的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若獲通知後,該利害關係人沒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民事請求,且其條件不屬《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一條所指的任一情況,則喪失就犯罪事實對其引致的損害通過司法訴訟追償的權利和日後不得以獨立民事訴訟求償,唯僅可被動地期待刑事法院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四條依職權裁量損害賠償。
      3. 不依法履行《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告知義務乃構成同一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不當情事,按其性質,屬「不可補正」,只要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仍然待決,任何司法機關必須依職權審查和補正之。
      4. 倘原告以行為人有過錯為依據提起民事賠償請求時,則亦暗含了以風險責任為依據提起賠償請求。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