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4/2021 53/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自由心證、事實推定、債權人爭議權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根據《民法典》第342和344條之規定,在採納人證之情況和條件下,審判者可作出事實推定,從已知的事實中推論出未知之事實。
      - 根據《民法典》第605和607條的規定,債權人爭議權的構成要件是:
       債權先於交易行為;
       債務人沒有證明擁有等值或更高價值之財產;及
       取得人在作出相關交易時知道有關行為將有損債權人的權益(惡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