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加重協助罪
- 量刑過重及緩刑
摘要
1. 雖然嫌犯仍未收取有關報酬,但是承認是為收取報酬而作出有關行為的。另一方面,非法入境者亦向第三人支付了“偷渡”費用,因此,嫌犯之行為已滿足了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加重協助罪的罪行構成要素。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A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結合第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協助罪,判處五年六個月徒刑。
由於對上訴人判處了不低於三年的徒刑,並不符合《刑法典》第48條所規定之緩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