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22 546/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詐騙罪和偽造文件罪之競合
      - 偽造文件罪的罪數
      - 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 量刑

      摘要

      1.關於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是實質競合還是表面競合,一直有爭議,然而,我們認為真正爭議的焦點不是純粹的理論層次,而是法律涵攝問題,或者說是具體事實的定罪問題。
      2.在理論上,學術理論或司法見解均認為:確定兩罪存在實質競合還是表面競合關係,基本上是由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所決定,詐騙罪和偽造文件罪保護的法益不同,且在法條規定上沒有明確將偽造文件作為詐騙罪的罪狀要件,因此,兩罪之間不存在表面競合關係。
      3.然而,客觀實際情況是十分複雜的。犯罪競合或連續犯問題的出現,其基本前提是行為人實質符合二個或以上的罪狀,而非表面上符合。當我們遇到行為人所作事實,例如,手段犯罪和目的犯罪侵犯了不同法益時,多個犯罪是實質競合還是表面競合,必須具體且整體分析行為人所做事實,考察行為人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和獨立性,從而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一項犯罪,還是多項相對獨立的犯罪。
      4.本案,根據已證事實,第一上訴人與其他嫌犯分工合作欺騙被害人,在被害人被騙相信自己欠下嫌犯等人金錢及承諾清還之際,已經符合了令被害人受騙作出足以導致其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而有關的文件並非是其等詐騙的必不可少的工具,也不是其等實施詐騙的唯一不可或缺的詭計,即:不是本案詐騙罪犯罪構成的要素,而是上訴人及其同伙的“雙重保障”,在被害人無法“還錢”時,利用相關的文件轉移被害人的財產獲得不正當利益,嫌犯等人的行為無疑是兩個犯罪行為,分別構成了其所被判處的詐騙和偽造文件的犯罪。因此,第一上訴人所參與實施偽造文件的行為與詐騙行為是獨立存在的,並非其所謂的為實現詐騙的目的而偽造文件。
      5.涉案的三份文件中,預約買賣合同的預約買受人為第四嫌犯,收據是用以約束被害人,證明被害人收到預約買賣款項,而授權書的受權人則為第一上訴人。可見,各份文件之間都是獨立的存在,各有各功能,且三份文件並非是一項交易中必須且缺一不可的。第一上訴人所偽造的三份文件,時間不同、內容不同,用途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具獨立性,因此,各項偽造行為應獨立處罰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