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22 571/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列出用作形成心證且經審查和衡量的證據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5條第1款c項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5條第2款
      對註冊商標的模仿的判斷準則

      摘要

      1.《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中有關「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的要求並不是要求法庭把每一項證據的內容百分百地寫出來,而是要求法庭在判決書內指出哪些證據是用於形成心證的、並須對之作出批判性的審查。
      2. 從原審判決內容可見,原審庭已在判決書中列出其用於形成心證的各項證據、並描述了其對該等證據的審查結果,且已對審查、批判證據的過程作出應有的解說,因此原審庭是無從違反上指法定要求的。
      3. 在本案中,祇須把兩名嫌犯成功獲政府批准註冊的三個商標與上訴人的商標在《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5條第1款c項結尾部份和第2款的規定面前比照一下,便可判斷出兩名嫌犯獲政府批准註冊的任一商標與上訴人的商標之間,對一般消費者而言,並不存在任何令消費者容易產生誤解或混淆之處,而是一眼望之也可輕易把之區分開來。
      4. 如此,兩名嫌犯的涉案三個商標因不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5條第1款c項結尾部份所規定的實質判斷準則,而不應被視為在完全模仿着上訴人的商標,而且甚至連局部模仿也談不上,這是因為即使為文盲的消費者也能輕易把它們區分開來(見同一第215條第2款所定的實質判斷準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