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買賣合同
解除合同
返還價金
共同所有權的份額
摘要
1. 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為一共有物且在買賣公證書中賣方聲明已收取價金,則在合同被宣告解除時,賣方的每位共同所有人有義務按各自在共有物中所佔的份額比例向買方返還相應比例的價金。
2. 如共同所有人在設定其共同所有物的行為中未有就各自所佔份額作出各異的份額佔有比例,則推定各人的所佔份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