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25 6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時效
      - 從犯

      摘要

      1. 上訴人等共同決意實施的偽造文件罪一直至2014年6月20日才結束。第三至第五嫌犯為了讓第二嫌犯夫婦取得澳門居留權而參與作出的偽造不動產交易的行為(簽署不動產買賣合同)是各嫌犯共同決意作出之行為之組成部分,其整體完結於2014年6月20日,即第一嫌犯最後一次利用該法律狀況向貿促局提出申請之時。
      故此,本案各嫌犯共同實施的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的追訴時效應從2014年6月20日起計算。因此,相關的追訴時效,並附有中止及中情況下,至今仍未完成。

      2. 第二嫌犯並未親自簽署了偽造不動產轉移的證明文件,並未在向本澳當局提交居留申請中作出簽署,但不妨礙第二嫌犯在整個犯罪計劃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及參與,第二嫌犯之行為須以共同正犯處之。因此,第二嫌犯的行為已满足了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結合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偽造文件罪的罪狀要件。第二嫌犯的刑罰也不符合《刑法典》第26條第2款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