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1/2025 691/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時效屆滿
      - 證據展示
      - 間接證言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正犯
      - 《刑法典》第29條 競合關係
      - 緩刑

      摘要

      1. 第一嫌犯與第二嫌犯及第四嫌犯是共同犯罪。當中,第一嫌犯進行策劃、部署和安排,第二嫌犯與第四嫌犯落實執行。最後,第二嫌犯及第四嫌於2017年7月23日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成為澳門永久居民的請求,翌日獲批准,並於同日獲發及領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故此,上述三人的犯罪行為最後實施日期是2017年7月24日,亦是由該日開始計算追訴期間,而從2017年至今尚未滿十年的追訴時效。
      2. 第三嫌犯及第五嫌犯查閱扣押於卷宗之手提電話,並無受到限制。同時,相關手提電話早已被控訴書列為證據,故此,原審法庭採用該等書證來形成心證,完全正確。原審法庭在庭上審視卷宗的書證,並不需要在庭上就其心證發表任何意見或評論。

      3. 本案中,雖然警方證人在聲明中有引述第四嫌犯母親所提供資料,但該證人是在其履行職務及親身參與調查時獲得的資訊,其所言皆為其自身知悉和經歷的情況,非屬“來自聽聞某些人所說之事情”,故並不屬於間接證言。

      4.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偽造文件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5.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及被宣讀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6. 根據有關已證事實,有客觀事實清楚顯示第一嫌犯、第二嫌犯及第四嫌犯是在共同意願、分工合作下故意透過假結婚協助第二嫌犯來澳定居及誤導澳門政府向第二嫌犯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當中,第一嫌犯為上述行為進行策劃、以及作出部署和安排,尤其是要求第四嫌犯協助與第二嫌犯假結婚,而第四嫌犯答應配合。隨後,在第一嫌犯的安排下,第二嫌犯與第四嫌犯完全實施了相關計劃,第二嫌犯因而獲發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

      7. 第一嫌犯上述兩項犯罪均涉及偽造文件,但是,明顯涉及兩個不相同的犯罪決意,兩個不相同的犯罪結果,以及兩個獨立的法益。故此,屬於實質競合的情況。

      8.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考慮到三名上訴人為初犯,揭發至今已多年,平衡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求,給予緩刑不會給社會帶來負面衝擊,可以達到刑罰的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