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錯誤理解法律的瑕疵
- 緩刑
- 犯罪預防
摘要
1. 上訴人辯解其非法偷渡來澳的目的是為了陪伴其懷孕的妻子求診,即使不考慮這個事實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認定,這種辯解也是毫無說服力的。一個是偷渡的目的,其對於犯罪的主觀罪過的減輕沒有任何的作用,另一個則是在緩刑期間仍然實施相同的犯罪行為,這個情節則相當地增加犯罪的罪過程度。
2. 緩刑並不是只要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它的採用還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尤其是下列實質要件的是否成立:如果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等因素之後認為僅對犯罪事實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即可適當及充分地實現刑罰的目的時才能宣告將所適用的徒刑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