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5/2021 910/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的「故意」與「過失」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判斷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存有相應的故意。
      三、「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不論直接故意、必然故意或或然故意,行為人以其中一種故意形態實施了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刑事處罰。
      四、故意與過失的區別在於意志方面的特徵,是行為人在意志上對犯罪結果的接受與否。
      五、上訴人自知其在警方辦事處的房間內、將被害人為其製作詢問筆錄的內容進行隱蔽錄音,是不被允許的;此外,上訴人是對其報案過程進行錄音,作為普通市民,其完全能意識基於刑事調查的保密性,即使作為被害人的報案人,未經允許亦不能作任何形式的記錄;可見,上訴人是明知其行為是符合犯罪的。即使是香港、澳門的法律不同,但是,根據普通人的認知,上訴人也完全意識到其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進行錄音,極有可能構成犯罪,並且對可能構成犯罪抱持放任接受的心態,存有接納其行為構成犯罪之意志,此種情況仍然符合故意犯罪。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並非過失。
      六、上訴人以其錄音非作不法用途為辯解,主張其無犯罪故意。上訴人這一主張實際上是混淆了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的界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