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降低基本報酬
- 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及應獲之賠償
- 重複處罰
摘要
1.在任何客觀環境情況,法律不禁止僱主及僱員雙方作出薪金的下調,前提是必須符合法律設置的明確規範:其一,雙方達成的書面協議,以此維護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僱主及僱員的權益;其二,於法定期間內將協議通知勞工事務局,以便勞工事務局知悉並行使監察權。只有同時符合上指的規定,僱主與僱員之間降低基本報酬的協議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2.《勞動關係法》第85條規定了輕微違反行為及相應的處罰。立法者根據法定特徵選擇了一些應定性為輕微違反的行為,並根據可譴責性的程度將它們分為三組(第85條第1款至第3款)。最嚴重的處罰保留予嚴重影響僱員生活和健康的違法行為,或損害本地法律體制基本價值的違法行為。第85條保護的法益包括僱員的健康、工資、社會價值、未成年的健康發展、母親身份的社會職能或休息權利。
4.立法者旨以刑事處罰的不是單純不支付某些款項的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行為,而是根據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對法益之侵犯程度,規定相應之處罰,這正是《勞動關係法》第85條第3款第4)項和第5)項作分別處罰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