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 濫用職權罪
- 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受賄罪背後所要保護的法益為國家的“尊嚴”和“聲譽”,體現於集體對國家機關運作的客觀性和獨立性的“信任”,是受賄罪固有的法益。一句話,保護的目標就是國家的聲譽與尊嚴,而這些是賦予國家追求合法利益過程中具效率或開展工作的前提要件。
3. 濫用職權罪的罪狀構成前提是公務員濫用權力或者違反義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失。這個利益可以是財產利益,也可以是非財產利益,但必須是不正當的。
4. 本案中,上訴人為妨礙廉政公署查核他人所作的檢舉事實,令其(上訴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在執行其職務期間故意將法律上重要的事實不實載於相關人士的聲明書上,以及將能反映有關公司存在違規情況的上述重要文件不依法載入勞工事務局的個案卷宗中,從而將與事實不符的事實情況反映在該個案卷宗的結案報告內,致使勞工事務局的代廳長最終基於上訴人的報告而作歸檔處理。
上訴人的行為已觸犯了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