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考慮到上訴人是一家知名度較高的地產中介公司,公司規模有別於其他一些中小型地產中介公司,一旦註銷上訴人所持有的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將毫無疑問地輻射到上訴人的其他包括香港及中國內地同集團的公司,並對該集團(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商譽帶來嚴重影響。
事實上,一旦上訴人的房地產中介業務准照被註銷,很大程度上將受到一般市民及客戶等的質疑及非議,而按照一般經驗法則,這情況將對上訴人的品牌造成深遠的影響。
因此,即使上訴人日後能獲取非財產損害賠償,上訴人的商譽及形象也極可能因准照曾被註銷而遭到受難以彌補的損害。
基於上訴人的個案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 條第1 款規定的所有要件,准予中止有關行政行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