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26 1/202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I項
      - 形式瑕疵
      - 追溯效力

      摘要

      - 在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I項時,應考慮針對被撤銷的行為是否可以作出內容相同的更新行為。
      - 倘行為是基於實質瑕疵(例如事實前提錯誤、違反法律)而被撤銷,那行政當局則不能重新作出內容相同的行為,否則將違反既判案效力。在此情況下,可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I項之規定。
      - 當行為是基於形式瑕疵(例如沒有說明理由)而被撤銷,那行政當局可以在消除原有瑕疵(例如說明理由)的情況下,重新作出內容相同的行政行為。在此情況下,不應直接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I項之規定。應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第126條第4款之規定,給予更新行為相應的追溯效力。

      決定

      裁定被聲請實體和檢察院提出的上訴成立,廢止兩審法院的裁判,駁回聲請人的訴訟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