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性質上的必要共同訴訟
正常有用的效果
共有
優先權
優先權之訴
摘要
一、如果說-或許-在大多數訴訟中,都是有“兩名”當事人進行交鋒,他們與法官一起構成“(三邊)訴訟關係”,那麼也有很多時候訴訟不是只有一名原告和一名被告,而是有“多名原告”,也可以是針對“兩名或更多被告”提起。
而(主要)“當事人多於一人”最為重要的一種形式是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0條和第61條所規定的“普通共同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的制度-另一種是“聯合”-,當原告(或請求執行人)多於一人時為“原告方”的多人訴訟,當被起訴者多於一人時為“被告方”的多人訴訟,如果是雙方的,則為“混合”多人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是通過“准許性規範”來規定的,而“必要共同訴訟”則是通過“技術性規範”來規定的。
這樣,如果選擇權在當事人手中,則為“普通共同訴訟”,如果是由法律、法律行為所強制要求,或是基於法律關係的自身性質,必須要所有利害關係人全部參加訴訟才能使裁判產生其“正常有用的效果”,則為必要(或強制性)共同訴訟。
與“普通共同訴訟”不同,在“必要共同訴訟”中,任何一名利害關係人的缺席都將導致“訴訟的參加人欠缺正當性”。
二、共有人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308條的規定而享有優先權。
然而,該權利不應被解釋為共有人具有參加到以不動產不可分割的另一半為標的且已就實體問題作出裁決的“特定執行之訴”當中的正當性。
為了對這一裁決和情況作出應對,共有人應使用澳門《民法典》第1309條所規定的“優先權之訴”。
決定
- 上訴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