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土地的勒遷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說明理由可以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規定,對利害關係人的事先聽證在行政程序的調查完結之後進行。
四、隨著土地批給被宣告失效,必須對一直被承批人占用的土地進行勒遷,清空土地是宣告失效之決定的正常及必然後果。
五、在批給被宣告失效之後,通常沒有必要再次進行調查,也沒有必要在作出勒遷的決定之前再次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