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主題
- 交通意外
- 被告與受害人過錯的分擔
- 賠償金額
摘要
一、行人有義務注意來車的距離及車速,並以快速和安全的方式橫過車行道,而且在橫過裝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還有義務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至於駕駛者,則有義務在接近車行道上標明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時特別減慢車速,以及讓已開始沿有信號標明並由交通燈或執法人員指揮通行的人行橫道橫過車行道的行人通過,即便已經獲准前行。
二、考慮到交通意外發生的情節,以及涉案的雙方都違反了以上所述的道路交通規則,應得出結論認為雙方的行為對於意外的發生都起到了作用。
三、在有信號標明並由交通燈指示通行的人行橫道/車行道上,被允許前行者(不論是行人還是駕駛者)通常都會相信另一方會停止不前,對自己優先通行抱有合理期望和信任,因此在雙方皆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應當認為被禁止前行者更有義務去遵守交通規則,如果沒有遵守而導致發生交通意外,則應負較大責任。
四、根據《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的金額應按照受害人和作為駕駛者的被告的過錯程度予以訂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被告甲及乙提起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民事請求人丙有權獲得:
- 219,820.00澳門元,連同按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第69/201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所計算的法定利息;
- 現在及將來因涉案交通意外所受損傷而引致的任何醫療費用及護理費用10%的賠償,待判決執行時結算;以及
- 自2019年5月起計入住護理中心費用10%的賠償,待判決執行時結算。
乙的賠償責任以其保險合同所訂定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
三個審級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按照敗訴比例承擔。
